为保障乡村医生基本待遇,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京政办发〔2007〕6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从我区实际出发,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以村为单位,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目标要求,满足农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促进全区农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
二、乡村医生聘用办法
(一)范围
凡依法取得北京市卫生局2004年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长期承担村级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均可参加竞聘。
(二)聘期
被聘用的乡村医生与村委会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为两年。
(三)聘任资格及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乡村卫生工作,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3.具有本市户口,身体健康;
4.具有胜任乡村医生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聘任步骤
1.宣传动员:各镇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本镇乡村医生聘用实施方案,公布乡村医生任职聘用条件;并组织召开本镇现有乡村医生会议,促使现有乡村医生积极参与聘任工作。
2.报名应聘:各村委会负责对本村申请应聘人员进行报名登记,并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公示。
3.聘用程序
(1)乡村医生的聘用按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镇卫生院初审,考试测评考核(考试、群众公议、镇卫生院评价),村委会择优聘用,镇政府审查的程序进行;
(2)由各镇政府组织对应聘乡村医生的人员进行考试,考试的主要内容为:预防保健、卫生法规、健康教育、基础医学知识等,考试分值为30分;
(3)群众公议以本村村民民主测评和村委会评议打分为依据,村民代表民主测评为25分,村委会评议为25分;
(4)镇卫生院负责平时工作的评价,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测评,分值20分;
(5)村委会公示考试测评考核情况;
(6)村委会根据考试测评考核结果择优聘用;
(7)村委会将拟聘用乡村医生报镇政府审核批准。
(8)各村委会根据考试测评考核结果和镇政府对乡村医生聘用的意见建议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区卫生行政部门。
(9)各村委会与受聘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
(10)村委会公示聘用结果。
4.规划设岗原则
依据村户籍人口设置乡村医生岗位数量。人口数在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可聘用一名乡村医生,人口数在800-2000人的村卫生室可聘用两名乡村医生,人口超过2000人的村卫生室每增加1000人口可增聘一名乡村医生,最多不得超过五名。
三、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待遇:
1.经村委会正式聘用;
2.综合考核合格;
3.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村级常见病防治和为群众提供零差价药品职能;
(二)乡村医生基本待遇标准
受聘乡村医生承担村级公共卫生任务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承担常见病防治、为群众提供零差价药品职能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合计每人每月补助600元。通过半年综合考核的乡村医生,再补发考核补助1200元。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三)综合考核
镇政府组织卫生院和村委会对乡村医生工作每半年进行综合考核,并实行绩效管理,作为考核补助发放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
1.业务部分: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时完成年度校验;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3)认真填写门诊、出诊工作登记,做好日常统计工作,每年年底前将统计报表准确、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完成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学分考核、审验;
(5)按照规定销售零差价药品情况;
(6)协助镇卫生院对当地居民进行预防、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工作;
2.村委会部分:
(7)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文明服务;
(8)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宣传卫生保健、慢病防治、卫生防病、食品卫生知识;
(9)协助完成本村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10)村民满意度调查。
四、工作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对乡村医生从业资格、执业行为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村卫生室零差价药品的统一配送,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
区农委负责对乡村医生基本待遇政策的宣传和督导。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待遇补助经费。
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对本镇乡村医生的聘用和综合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