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保证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乡村医生重新注册工作和服务站站长与从业人员第二轮聘(任)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考核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尹 伟(市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方久权(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唐明亮(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 明(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志鹏(市卫生局主任科员)
成 员:史俊民(市卫生局基层卫生科科长)
黄学艺(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曹玲玲(市卫生局人秘科科长)
姚兆龙(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
田希光(市卫生局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科长)
高庆琪(市卫生局爱卫科科长)
张荣誉(市卫生局监察室副主任)
徐 娟(市卫生局财审科副科长)
凌海余(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顾 晶(市卫生局基层卫生科办事员)
(以下考委成员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组长)
沈松林、高留、巫宝伟、胡元珊、赵厚良、朱玉平、李祥、谈仕友、柳永超、董志和、王加林、窦朝礼、吴定根、刘跃明、经玉开、牛凤军。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基层卫生科,办公室主任由史俊民担任。
市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实施。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组长由市考委成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二、考核工作制度
1、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应遵循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2、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3、对乡村医生完成任务情况、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应收集、听取服务站从业人员、所在村委会的评议和服务中心的评价和建议。
4、考核中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互相包庇、诋毁。
5、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能重新注册,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
1、乡村医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2、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评内容应包括参与服务站建设、服从管理、做好防保工作等方面,考评标准分为较好胜任完成、能胜任完成、基本胜任完成、不能胜任完成,由村委会和服务中心共同考评;二是业务水平测试,由市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分乡镇(办事处)设考点进行书面考试,(考试范围为:全科培训有关知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管理、服务功能及监督考核相关知识),评判标准分为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及以上为及格、75分及以上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三是学习培训情况,提供近三年参加各种培训、学习的通知、准考证、获得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重点是全科培训合格证书)。评价标准为获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为培训合格,参加全科医生培训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为已参训,目前正在进行学历补偿教育或自学、函授等学历教育的为在参训,无任何证书也未参加任何培训的为未参训。
3、职业道德评定内容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医德医风、敬业精神三方面,评定标准分好、中、一般、差四等,采取互相评议、村委会评价、服务中心评定。
四、考核程序
1、市考委于考核前30日通过直接或服务中心考核小组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服务站负责人及乡村医生。
2、2009年9月1日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起始日。
3、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于考核起始日前或起始日后10日内,在各服务中心考核小组领取《乡村医生考核表》及《乡村医生考核记录表》,进行个人述职和职业道德互相评议。
4、由各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牵头组织,逐站进行村委会和服务中心考核。
5、市考委组织统一命题,各乡镇(办事处)设考点进行业务知识书面考试。
6、各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并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电子版报市考委办公室。
(电子信箱:gujing2789@sina.com)
7、市考委确认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市卫生局网站和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8、根据公示情况,市考委通过服务中心考核小组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并将《乡村医生考核表》送服务中心考核小组收存。
9、各服务中心考核小组将收回的《乡村医生考核表》及考核记录表,连同《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文字版,报送市考委办公室存档。
五、考核结果应用及记录
1、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2、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执业,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记入有效期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到期的可以申请再注册。
3、持有效期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考核记录栏内考核情况为合格的乡村医生可作为第二轮聘用的条件之一。
4、考核结果的记录: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测试及学习培训情况三项,任何一项考核等次为不能胜任完成、差、不及格和未参训的,考核周期内发生过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或有《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六、考核对象和周期
1、这一次对全市乡村医生考核是首次考核,考核对象为取得省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养老保障实施中未办理离岗手续的、受聘在册在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体乡村医生。
2、考核周期为2年,时间为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
七、考核时间安排
1、2009年7月底前市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市考委向各服务站及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发出通知。
2、2009年8月中下旬市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召开考委有关成员会议,讨论落实《乡村医生首次考核工作方案》,市考委召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会议。
3、2009年8月底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各乡镇政府(办事处)作工作报告,成立考核小组,召开全体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向市考委汇报考核的准备情况和反馈有关问题。
4、2009年9月1日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起始日,9月上旬为乡村医生对两年来的工作进行自我述职,互相评议职业道德情况。
5、2009年9月中下旬,市考委组织全体考核人员业务知识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牵头,按《乡村医生考核记录表》进行村委会和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考核,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报送《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电子版)。
6、2009年10月上旬,市考委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确认,报告市卫生局并进行公示,市考委根据公示结果,委托服务中心考核小组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7、2009年10月中旬各服务中心考核小组收集归存《乡村医生考核表》及《乡村医生考核记录表》,转入乡村医生重新注册工作。
八、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乡村医生考核是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法定制度,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服务站规范化管理的一个有力抓手,也是我市将要进行的乡村医生重新注册工作,服务站站长及从业人员第二轮聘任(用)工作的必备条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考核小组,精心组织实施,服从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和支持,争取服务站所在村委会的协助和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按法、有序、有效顺利开展。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所有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协调考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持和市考委办公室的沟通联系。
2、严格执行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本实施方案,按方案规定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考核时间安排等严密组织实施。要把这次考核工作作为加强服务站和从业人员管理的抓手,为下一步乡村医生执业重新注册工作和第二轮站长聘任、从业人员聘用提供依据,为年终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府补助资金发放考核提供参考。
3、及时报送乡村医生考核信息。市考核委员会实施方案下发后一周内上报考核小组成员名单,及时摸清应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基本情况,按期进行个人述职、互相评议、业务知识考试、村委会考评,服务中心评定,报告考核结果登记表。
附:1、乡村医生考核表和考核记录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