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乡村医生:
您们好!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卫农发[2009]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每5年一次的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同时解决部分行政村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问题,规范乡村医生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等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拟继续执业的,需进行执业再注册,换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目前,我县2004年通过首次注册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到规定期限,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12月下旬启动开展全县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2010年元月31日前全面完成。同时,就全县2006年经补充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一并开展再注册工作,统一换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再注册条件。
2004年凡经我局首次执业注册以及在2006年经补充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条例》要求连续两次通过我局组织的考核,或考核未通过经补考合格,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
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料要求。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
4、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完成培训的记录;
5、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参加县卫生局组织的两次考核合格证明;
7、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9、所在村委会拟继续聘用证明,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不再继续聘用到村卫生室工作(如年满60周岁,村卫生室暂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替,身体健康的,本着自愿原则,可继续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
上述提交的资料第5、7条中所涉及的证件原件用于卫生局审核验证后退回,第2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收回,统一销毁,其它提交的资料均保存在我局建立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个人档案中,以存档备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由我局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患严重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关于符合免试注册条件补办注册问题
自2004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县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开展了首次注册工作,2006年又对部分村卫生室的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和因故没有参加执业考试的少数乡村医生进行了补充执业注册考试,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少数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另有少数符合免试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基于这种情况,省卫生厅决定,对辖区范围内存在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县卫生局可组织招聘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愿意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补充到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不足部分,可按下列要求对符合补办执业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手续,填补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村卫生室空白。
(一)补办条件。
补办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2、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在村医疗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相关证件及工作年限截止到2004年1月1日);
3、自2004年1月1日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并现正在工作的;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资料要求。
对符合上述补办执业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应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2004年1月1日前取得的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村委会或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证明,以及自2004年1月1日以来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证明;
7、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8、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的《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9、服从县域范围内统一调配的申请报告或承诺书。
(三)补办执业注册工作于2010年元月31日前完成,过期不予受理同类人员的补办执业注册申请。如县域范围内申请补办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人数多于无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村卫生室数量的,由市卫生局统一考试标准和内容,我局具体组织考试考核,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择优录取。
关于乡村医生进出机制及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其他问题,省里将另行制定政策。
三、关于乡村医生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的日常工作中,出现变更执业地点或注销注册等情形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变更注册。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必须到我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仅在县域范围内变更注册。
(二)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情况。执业的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8)违反乡村医生执业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补办。
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损坏的,乡村医生应及时向我局提出申请,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原发证部门换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乡村医生应在15日内在永州日报上予以公告,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公告凭证到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补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乡村医生,请于2010年1月31日前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办理有关手续。本次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为一次性,过期将不予受理,其后果自负。
最后祝全县乡村医生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蓝山县卫生局
二O一O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