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卫生局研究制定的《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第八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86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居民获得优质的卫生保健服务,结合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和乡村医生队伍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真贯彻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必要性
乡 村医生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村级医疗卫生队伍,曾经在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出过重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区医疗卫生事业不断进步。特别是自1998年以来,全区以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的卫生事业改革不断深化,按照“一个塔式结构、覆盖三个层面、七个统一标准、六位一体职能”标准建立起来的经济、便捷、连续、规范、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已经基本覆盖全区,逐步成为农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体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载体。加之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改由乡村医生承包经营,基本上已经不再承担农村预防保健职能,其在设施规模、设备水平、技术素质、服务水平等方面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差距也日益明显,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采取强化执业注册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以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升农村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各镇主管镇长为成员的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各镇成立由主管镇长任组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管副主任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条例》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申报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的学习培训、执业注册相关证件的收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区卫生局负责全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二)宣传发动,落实到人。
坚持“宣传发动到人、申报注册自愿”的原则,由镇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小组集中组织辖区乡村医生学习《条例》,传达本通知精神,做好填写相关报表的培训工作。
(三)整合资源,合理布点。
坚持以公有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卫基妇发〔2002〕115号)要求,东部地区乡村医生覆盖率要达到100%,即指居民30分钟内步行能够达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政府、集体和个人在农村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目前我区已建社区卫生服务站205个,根据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原则,已建和待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村,不再设立村卫生室;规划不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时步行30分钟又不能到达邻近医疗机构的行政村,可以独立或联村设置村卫生室,但一村只能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设置由各镇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小组,与辖区行政村领导班子协商,按照优化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和初级预防保健可及性的原则研究确定。
(四)明确注册申请条件,严格审核注册资格。
2003年7月30日以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拟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聘用、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符合下列3个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以向区卫生局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市卫生局或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
凡具备注册申请条件的乡村医生,需持以下证明材料,报所在镇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小组:
1.乡村医生证书、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1份;
2.中等医学专业学历证书及A4纸复印件1份;
3.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连续工作年限审核表原件;
4.接受省市级培训所取得合格证书的A4纸复印件1份;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三、统一进度,规范程序,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顺利完成
(一)宣传发动。
召开全区动员大会,传达《条例》和本通知精神。各镇召开相应会议,学习传达区动员大会精神,组织乡村医生培训。
(二)填写表册。
申报执业注册乡村医生人员到区卫生局指定地点(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乡村医生从业时间审核表(简称“两表”)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拟聘用证明(简称“一证”)。“两表”须由乡村医生本人用钢笔或碳素笔如实填写,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填写盖章。“一证”须由拟聘用申请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集体填写盖章。“两表”、“一证”填写完毕后由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人本人送至所在镇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小组。
(三)审核注册。
各镇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小组按照时间安排,持辖区乡村医生全部材料、证件和乡村医生注册汇总登记表(文本及电子版各1份),到区卫生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区卫生局对全区的注册资料进行汇总制表,上报市卫生局,申请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制发证书。
依据区卫生局通知,各镇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小组到区卫生局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向取得注册的乡村医生发放证书。
(五)公告。
区卫生局负责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乡村医生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四、依法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切实净化和规范农村医疗市场
各行政村经批准设立的卫生室所聘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具体聘用过程中,不受数量限制,既可以聘用本村具备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也可以聘用外村具备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
目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聘用的原乡村医生,可以申办个体诊所。
不具备执业资格的原乡村医生,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的中专和中专学历教育,并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可以申办个体诊所。
凡未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民委员会聘用又未被批准设立个体诊所的乡村医生,如再从事医疗活动,将视为非法行医,坚决依法取缔。
此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涉及全区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农村地区稳定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疏导结合的工作方针,千方百计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此项工作扎实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