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江都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各镇结合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积极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政策,促进我市农村卫生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附件:江都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江都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卫生防保所
江都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调动全市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稳定并优化基层卫生服务队伍,体现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积极稳妥地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行自我保障为主,政府、集体给予适当扶持补助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参保对象及条件
(1)凡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工作,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能满足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凡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对于年龄较大的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后仍未达到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由本人申请延长5年缴费时间(即延长5年办理退休)。
第三条登记办理
(1)首次参保由乡村医生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到所在地卫生防保所登记,经镇政府确认,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同意后,由各卫生防保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缴费手续。以后,每年参保的乡村医生直接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按标准缴费。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不需重新办理参保,但需提供参保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补助标准及方式
(1)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2006年(含2006年)之前补交金额部分不予补助,从2007年开始,按工龄(即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计算,工龄在5年以下(包括5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工龄每增加1年增加补助50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1200元,直至退休。以后新增新办人员第一年按50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增加1年加补50元,直至1200元。
(2)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根据投保份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投保一份补助1800元,最高补助三份计5400元。
(3)因个人原因自行不缴纳养老保险的,停止补助。
(4)中止执业活动期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不予补助,因病中止执业活动超过两年,不予补助。
(5)补助采取考核发放的形式,考核办法的制定和相关考核工作由各卫生防保所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和本意见精神施行,报卫生局备案,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根据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凭有关参保缴费手续办理补助。
(6)鼓励有条件的镇、社区、村及相关单位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1)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乡村医生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放宽条件的按放宽到的年龄办理退休),可按相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今后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2)服从管理
①乡村医生严格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并在法律、法规和注册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
②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③接受“五统一”管理(即统一由卫生院购药,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考核发放相关报酬,统一各种规章制度,统一簿表帐册),凡发现不服从统一管理或非法违规经营者,停止补助。
④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到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原则上各社区、村集体可以不再聘任,身体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延长聘用年限(男可延长至65岁、女可延长至60岁),但不得担任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组织负责人。
第六条扶持补助资金来源
乡村医生养老补助资金从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后随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增减而相应调整补助标准。
第七条附则
(1)乡村医生参加的其它保险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相关解释由市卫生局负责。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