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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4-05-31 17:0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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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l78号)有明确规定。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按照上述规定,乡村医生从事个体医疗服务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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