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使50,000名在岗无学历的以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及应用中西医两法的乡村医生接受中医(含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中专学历教育,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获得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为中西部农村地区。
(二)项目内容
在全国选择50,000名4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在岗无学历的以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及应用中西医两法的乡村医生,开展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外,对学习所需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项目省(区、市)财政、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地)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按0.15万元/人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的总体实施和宏观管理,根据需要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学计划并确定招生学校,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学校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农村无学历中医药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可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分全脱产和半脱产两种形式,允许学员分阶段完成学业。项目省要特别加强对学历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学员完成学业后无法取得学历的,原则上应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保中央确定的项目目标实现基础上,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农村卫生机构和人员数量及其他工作基础,确定各地开展学历教育规模,合理分配项目资金。
四、项目执行时间
本项目实施时间为2005年-2007年。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做好审查学员报名资格、组织招生、制定教学计划及教学质量考核办法、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各招生学校应专门妥善保存学员录取审批表、教学计划、考试记录、毕业生花名册及其他教学资料,以备检查;
(五)各招生学校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考试大纲,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六)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必须按年度将学员录取情况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七)项目完成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评估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
(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