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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政府对承担预防、保健、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工作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70%,区县财政承担30%。
天津市在职乡村医生实行公共卫生工作补贴暂行办法规定了农村公共卫生“网底”的建设原则:一是坚持集体兴办。对于房屋建设采取区县、乡镇、村与乡卫生院多方共同筹资兴建或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二是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规定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日常管理,建立乡村医生管理档案和财务报表制度。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负责出资为乡医交纳养老保险等。三是明确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职责。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承担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疫情防控、常见伤病的初步诊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以及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等公共卫生工作。四是坚持村卫生所的非营利性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五是坚持政府购买原则。对于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的服务,采取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的方式,保证补贴落实到实处。六是坚持逐步转型原则。农村卫生所逐步向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转轨转型,村卫生所转型成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医生也要转变服务模式进行全科医学培训,在农村社区承担“六位一体”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