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最贴近百姓的生活,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否则就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然而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设诊所执业或分立、合并诊所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开展输液治疗业务。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3)27号规定,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允许开展输液治疗。对能够掌握输液疗法理论和技能的乡村医生,并具备输液条件的,如开展输液治疗,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
三、超规定范围处方用药。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据此,2003年10月20日河北省制定了《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并下发了通知,本着最基本、最必须、最有效、最安全、最经济、最方便的原则,对乡村医生用药遴选了17类150种药品,禁止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四、侵犯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五、延误转诊或者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患者不能先行抢救并怠于求助。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六、其他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如出诊时未带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病因未明即处方用药;所开处方笺不规范,龙飞凤舞象“天书”,或不开具用药量;无门诊记录、无病历资料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医疗卫生市场,加强对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加大违法、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把“为民负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