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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政策解读

2009-03-27 10:1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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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发布单位:卫生部

  文号: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2001年12月29日

  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和深入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年初,卫生部颁发了《1991~200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以下简称“前十年规划”),正式提出对乡村医生实行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简称“两化教育”)。经过各级政府以及卫生、教育等部门十年来的共同努力,我国乡村医生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乡村医学 教育网搜 集  整理医生1067269人,平均每个应建村卫生室的行政村乡村医生数为1.56人,45岁及以下的乡村医生“两化教育”合格者占其总数的82.24%,46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逐项技能培训合格者占其总数的89.77%,22个省、区、市(占全国的71%)完成了“前十年规划”目标;乡村医生的数量已满足需求,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是,乡村医生教育工作仍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乡村医生中具有正规医学专科学历人员比例偏低,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培训与使用结合不紧医 学教育 网搜集 整理密,乡村医生培训机构职责不明确,缺乏相关配套政策等问题。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仍不能满足我国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针对目前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制定新时期教育规划,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并使其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是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乡村医生教育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完成“前十年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为重点,加强学历教育,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和卫生资源,整体推进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将乡村医生教育纳入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规定,规范乡村医生教育管理。

  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以培训质量为核心,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坚持培训、使用和管理相结合,建立并完善激励与制约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三、规划目标

  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乡村医生教育管理体系,高效率地开展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到2005年底,全国有10%的乡村医生接受专科以上的高等医学教育,其余的乡村医生应具有中专学历或水平;80%以上的省、区、市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80%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定期的在岗培训。

  到2010年底,在经济或教育发达地区,30%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专科以上的高等医学教育;在经济或教育欠发达地区,15%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专科以上的高等医学教育;其余的乡村医生应具有中专学历。90%以上的省、区、市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90%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定期的在岗培训。与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密切配合,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转化。

  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相适应的规划目标。

  四、对策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乡村医生教育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保障农民健康的基础性工程,是卫生系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乡村医生教育纳入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并给予政策保证。

  (二)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准入制度,新进入乡村医 学教 育网搜集整 理医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明确规定培训的合格标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执业资格。

  (三)明确职责,完善管理体系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乡村医生教育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出台相关政策,组织考核、评估,指导和协调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的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落实培训机构。形成以省(区、市)培训中心为龙头,市、县、乡培训基地为基础的培训网络。在统一的乡村医生教育基本要求指导下,因地制宜,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和卫生需求特点,开展教学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高、中等医学院校的作用,拓宽办学渠道,提高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乡村医生大专层次教育应由高等院校承担,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由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承担;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

  中国乡村医生培训中心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为各地培训骨干师资和管理人员,编写培训教材,指导培训活动,监督培训质量。

  (四)加强基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各地要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现有承担乡村医生培训任务的机构,要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从事乡村医生培训的师资至少应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大专毕业学历,并且每年应接受本专业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尽快培养和建设一支既是医师,又是教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针对农村卫生工作和在岗乡村医生特点,采取多种教育形式,促使在岗乡村医生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强管理,禁止非医学背景的人员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现代远程教育等渠道进入乡村医生队伍。

  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明确培训要求,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乡村医生在提供卫生服务的同时不断接受教育,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加强教材建设,保证培训质量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乡村医生教育基本要求,编写适应农村卫生工作需要、体现乡村医生需求特点、适合培训要求的科学、规范的培训教材。注重乡村医生临床能力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培训。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经费投入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主医学教 育网搜集 整 理要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以及支持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教育等方面。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和个人缴纳的办法解决。

  (八)做好乡村医生教育评估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教育评估制度,注重培训过程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保证乡村医生教育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九)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使其逐渐纳入《执业医师法》的管理轨道。其中,197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建立合理的流动机制,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鼓励城市医务人员到缺医少药的农村,支援乡村医生教育或承担乡村医生工作。

  (十一)积极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强东西部地区的交流,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支持西部地区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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