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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中就乡村医生的文化素质和学历水平作如下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准入制度,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明确规定培训的合格标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执业资格。
充分发挥高、中等医学院校的作用,拓宽办学渠道,提高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乡村医生大专层次教育应由高等院校承担,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由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承担;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
针对农村卫生工作和在岗乡村医生特点,采取多种教育形式,促使在岗乡村医生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使其逐步纳入《执业医师法》的管理轨道。其中,197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