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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04-2010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方案

2008-11-12 17:2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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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医疗服务水平,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省卫生厅等5部门联合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辽宁省2004-2010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规划》,制定《鞍山市2004-2010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方案》如下:

  一、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规划目标

  培训对象:全市所有在岗的乡村医生。

  培训进度:到2005年底,海、台、岫和千山区等有乡医的县(市)区,要建立完整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实施方案与培训计划。本地区乡村医生100%启动接受定期的、规范的在岗培训,培训实行登记制。到2010年底全地区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将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培训实行学分制。

  二、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及评估体系的建立,负责乡村医生培训基地的申报、师资的培养和验证考核工作。乡村医生的培训要建立学籍档案。市医学会和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乡村医生的师资队伍建设。

  市医学会、中医学会和预防医学会等有关的学术团体,市卫生局人才培训中心和各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积极组织支援农村的各种培训项目。

  乡村医生培训基地负责对乡村医生参加在岗培训的名称、形式、学时、日期及考核结果进行登记。

  市卫生局负责对乡村医生培训基地的认可、培训的管理、监督及考核工作。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对各县(市)区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三、培训的形式、学习基地与师资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可采取培训班、讲座、进修、远程教育及自学等形式进行。坚持集中学习为主,在岗学习为辅,学历教育与在岗培训并重的原则,做到学、用一致,切实提高实际诊治能力。

  乡村医生每两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集中培训须由经市卫生局认可、省卫生厅审核备案的乡村医生培训基地来进行。

  乡医培训基地要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办学条件,针对乡村医生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加强教学研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乡医培训基地的选择要考虑乡村医生就近培训的因素。

  乡村医生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是全面完成培训规划目标的重要环节。师资的资格要求:具备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热爱乡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符合既是医师又是教师的“双师型”条件。

  四、培训内容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木要求》为指导,参照中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系列教材《临床医疗实践指南》、《中医学实践指南》和《农村卫生管理实践》等内容,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运用中西医两法为农民诊疗疾病。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医疗安全教育。上述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系列教材需要市卫生局协助订购的,要在即日起1周内与市医学会联系(5537840)。

  五、培训经费

  乡村医生的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向乡村医生收取培训费必须事先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坚持以班养班、勤俭节约,减轻乡医的经济负担的原则。

  六、表彰与奖励

  县(市)区卫生局要将在岗培训考核合格作为乡村医生考核与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市卫生局对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培训,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利,培训效果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乡村医生2007年以前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按照鞍卫函字[2004]5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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