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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的通知

2008-03-04 14:2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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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起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现将《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

  为健全我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为村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有关要求,决定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劳务补助。

  一、补助原则

  (一)统一筹资,分级负担。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补助。筹资比例适当照顾贫困地区、纳入省西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血防疫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二)专人专补,动态管理。明确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任务。根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专项补助。每年核定一次乡村医生队伍,因各种原因没有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不享受该项补助。

  (三)绩效考核,以考定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工作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彰,对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工作量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通知其所在村予以解聘,重新选聘乡村医生。

  二、补助对象的核定

  (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1)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2)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3)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补助名额确定原则。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核定1名乡村医生,对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或服务半径超过2.5公里,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名额,但一个行政村最多不超过2人。对暂未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邻近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

  (三)核定程序。首先由取得资格的乡村医生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中推荐提名,经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卫生局审定、县财政局备案。

  三、乡村医生主要公共卫生任务乡村医生要根据《湖南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任务。

  (一)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执行传染病初级诊断、登记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组织和接种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属血吸虫病疫区的,在上级血防机构、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落实妇幼保健措施。做好本村孕产妇的摸底、登记、孕期巡访、保健检查和产后访视工作。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各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

  (三)收集卫生监督信息。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卫生法制宣传;协助指导食品等相关行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卫生规范和标准;协助做好食品餐饮和村民大型聚餐的卫生宣传教育与管理;收集、掌握食品等相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

  (四)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开展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开展改水改厕工作。

  (五)完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补助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补助标准:从2008年起,根据省公安厅统计的上年度农业人口数,地方财政按照服务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及各级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各市州、县市区制定具体补助办法时,可适当给予倾斜。

  (二)资金筹集: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贫县、省贫县、纳入省西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血吸虫病疫区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区)的补助经费,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其他地区按5:5的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配套标准。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补助拨付方式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乡村医生的劳务补助,根据全年目标责任考核情况,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卫生局每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补助对象的调整与确认,下达公共卫生目标任务书和考核方案,并将《年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花名册》报送县财政局。

  (二)市(州)的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在6月底前下达;市(州)财政局、卫生局于7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卫生厅报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和本年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当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包括上年省、市、县三级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的凭证等)。

  (三)省财政厅、卫生厅对各地申报材料审核后,及时核拨省级补助资金。

  (四)县(市、区)卫生局在每年12月5日前完成对乡村医生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五)县财政局审核卫生局上报的相关资料,在12月15日前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录入中国农民网(乡镇财税信息网),通过‘一卡通’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劳务补助,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乡村医生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切实抓好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考核,督促、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高乡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要建立乡村医生考核档案,考核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各市(州)、县(市、区)要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该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以财政违法行为论处。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在做好补助发放工作的同时,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村民集体活动场所等统筹安排。要整合现有乡村卫生资源,合理布局乡镇卫生院下设服务网点与村卫生室。卫生室的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村民等因素。要加强村卫生室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完善基本医疗、用药、收费及服务的相关制度,逐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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