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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201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2-22 14:2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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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和专业设置

  (一)凡符合《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 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并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 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北京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七)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二、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19202627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19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20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以上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安排,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力社保、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北京地区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 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 应专业 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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