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8日;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1月4日—15日;网上缴费时间:2012年1月4日—20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1〕第17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8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报名(军队人员报名按军队要求进行)。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点。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点,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点,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点,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点。
2.选择考试。考生按照报考条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选择考试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级别、专业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4.上传本人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申报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1月4日—15日(省、中直报名点08:30—11:00、13:00—15: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三)现场确认地点: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按所选择的考点,到省或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和确认。
省、中直确认地点:省人事考试大厦3楼报名大厅,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
各市州确认地点: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确定并通知。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365之间的考生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考生须在《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上签名后,上交报考机构备案,一经确认,报考信息不得修改。
(四)网上缴费时间:2012年1月4日—20日进行网上缴费。
考生经现场审核通过的,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32元,留用18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上交52元,留用18元)。各市州留用报名费13元。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自2012年4月20日—5月27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9、20、26、27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纸笔考试。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备注 | |
基础知识 | 5月19日 | 09∶00—11∶00 |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0日 | 0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类 别 | 报考级别 | 报名条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
员级: 药士 技士 |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 |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 ||
不符合报考 条件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12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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