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安排,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21、22、28、29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有关规定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纪检监督等部门,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办法
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网上报名、各地市及省直各考区现场确认的方式。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2011年1月4日起为各地市考点、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确认工作时间,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地报名点、考点确定,考生须在所在地报名点、考点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全省报名确认工作必须在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见附件1。
2011年1月11-14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受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网上报名考生的确认,地点:广州市连新路171号广东科学馆大院3号楼3楼广东省计算中心(纪念堂西侧,地铁二号线C出口),确认点电话:020-83549674。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考试。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10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及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2011年 5月21、22、 28、29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2011年 5月21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2011年 5月22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四、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地级以上城市。考场、试室安排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自2011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29日。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信息产业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的联系,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粤人发[2008]315号)要求,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
(三)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四)各地务必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五)对于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与当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管部门联系;考后成绩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上公布;省直考生证书发放时间在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站(www.gdkszx.com.cn)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