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09]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65个专业的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2、23、29、30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2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3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考生参考时应携带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橡皮。
二、考生于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进行报名。
考生网上报名流程:
进入网站→点击卫生考试报名入口→注册用户→登录→填写报名表→生成并打印带有考生信息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到各照相点现场照相→将注册用户名和照相编号写在报名表的报名序号后的空白地方→本单位人事部门资格审查→逐级上报→市人事局职考中心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报名考生签字确认。对于社会上的考生在网上报名后,带相关证件直接到市人事局职考中心报名确认。
注:1.由于全国报名考生很多,登陆报名网站时可能会很慢,请考生耐心等待;
2.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在“考点”栏中选择{廊坊市卫生},其他各专业在“考点”栏中选择[廊坊市];
3.报名材料包括:网上打印的报名表和本人长期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确认单是报考人员报名有效的最终凭据。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三、为了方便考生网上报名及更好地为考生服务,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考生,各县(市、区)要根据条件设立网上报名站。
四、考生不按要求时间进行现场照相不能进行最后审查确认。考生须在2010年1月10日前持网上下载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考生须将注册用户名和照相编号写在报名表的显著位置便于考试机构进行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时检索)和本人长期正式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到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资格。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在审核合格的考生的申报表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五、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月4日—1月10日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本人长期正式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和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报送市人事局职考中心审查确认交费;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廊单位于2010年1月3日前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本人长期正式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和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报送市人事局职考中心审查确认交费。(具体上报时间见附件4)
六、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廊单位的考生持本人长期正式身份证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到市人事局职考中心照相;各县(市、区)的考生在各县(市、区)指定照相馆组织现场照相,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照片(小二寸)软盘和《考生照相登记表》(见附件3)报送市人事局职考中心。
七、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考务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包括考试资格审查、网上报名确认、试卷管理、考场安排、考试实施等考务工作。
其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职责不变。医学 教育 网搜集整理
八、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九、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十、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十二、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十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审核本单位报考人员的相关报名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按人事部3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之相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十四、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五、自2010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5月1日前下发统一打印的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
十六、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其中20元上缴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中级资格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95元,其中40元上缴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报名费每人10元。
十七、报名条件
⒈鉴于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长期身份证入场考试,临时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证件、证明无效的政策要求,请各地各部门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报名时认真校验本人长期身份证,积极宣传丢失长期身份证不允许参加考试的政策。
⒉报名条件: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工作满7年。
2、取得医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专业博士专业学位。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初级(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009年毕业还未拿到毕业证的考生,由学校开具证明也可报名。
初级(师):
1、中专毕业,必须有士的资格证满5年
2、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
3、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
中级: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