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联字〔2009〕6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9〕第113号),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
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区,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驻长春市省(中)直考区”,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按照报考条件选择考试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填报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4.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报名表。考生自行下载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12月21日至30日、2010年1月5日至12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三)现场确认地点: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按所选择的考区,到省或市(州)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和交纳考试费用。
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考生须在《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上签名,上交报考机构备案,一经确认,报考信息不得修改。现场交费后,概不。
省中直确认地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报考单位或个人统一到吉林省人事考试大厦3楼报名大厅办理(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请点击查看——省职考办路线图.doc)。
各市州确认地点:由当地职考机构确定并通知。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卫生专业技术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027至091以之间的考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自2010年4月28日至5月30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2、23、29、30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纸笔考试。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备注 | |
基础知识 | 5月22日 | 9:00—11:00 |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3日 | 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报考条件
类 别 | 报考级别 | 报名条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
员级: 药士 护士 技士 | 中专以上学历。 | |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六、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 ||
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处罚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四、考试政策
(一)根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注:2009年已通过国家合格标准的科目,保留到2010年)。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职称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国家及省32元,留用18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交国家及省52元,留用18元)。各市州留用报名费13元。
六、成绩和证书
卫生部人才中心将于考后2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公布考试成绩。省职考办网站公布成绩单和证书发放时间,在省职考办报名的,按照网站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职考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成绩单和证书时须持《准考证》、身份证。
七、工作要求
1.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考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肃认真地抓好本地的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
2.各市州职称考试机构要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要精心组织,强化医 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管理,优质服务。要严格审核报考资格,精心做好纸笔考试和人机对话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3.是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3号令,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要加强考场第一线管理,狠刹考场腐败歪风。对替考、假证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等考试违纪违规的,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职称考试考务通知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01 | 药学 |
002 | 中药学 |
003 | 护理学 |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07 | 病理学技术 |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09 | 营养 |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13 | 药学 |
014 | 中药学 |
015 | 护理学 |
016 | 中医护理学 |
017 | 口腔医学技术 |
018 | 放射医学技术 |
01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20 | 病理学技术 |
02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22 | 营养 |
023 | 理化检验技术 |
02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25 | 病案信息技术 |
026 | 输血技术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27 | 全科医学 |
028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29 | 内科学 |
030 | 心血管内科学 |
031 | 呼吸内科学 |
032 | 消化内科学 |
033 | 肾内科学 |
034 | 神经内科学 |
035 | 内分泌学 |
036 | 血液病学 |
037 | 结核病学 |
038 | 传染病学 |
039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040 | 职业病学 |
041 | 中医内科学 |
042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043 | 普通外科学 |
044 | 骨外科学 |
045 | 胸心外科学 |
046 | 神经外科学 |
047 | 泌尿外科学 |
048 | 小儿外科学 |
049 | 烧伤外科学 |
050 | 整形外科学 |
051 | 中医外科学 |
052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053 | 中医肛肠科学 |
054 | 中医骨伤学 |
055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056 | 妇产科学 |
057 | 中医妇科学 |
058 | 儿科学 |
059 | 中医儿科学 |
060 | 眼科学 |
061 | 中医眼科学 |
062 | 耳鼻咽喉科学 |
063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064 | 皮肤与性病学 |
065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066 | 精神病学 |
067 | 肿瘤内科学 |
068 | 肿瘤外科学 |
069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070 | 放射医学 |
071 | 核医学 |
072 | 超声波医学 |
073 | 麻醉学 |
074 | 康复医学 |
075 | 推拿(按摩)学 |
076 | 中医针灸学 |
077 | 病理学 |
078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079 | 口腔医学 |
080 | 口腔内科学 |
081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082 | 口腔修复学 |
083 | 口腔正畸学 |
084 | 疼痛学 |
085 | 重症医学 |
086 | 计划生育 |
087 | 疾病控制 |
088 | 公共卫生 |
089 | 职业卫生 |
090 | 妇幼保健 |
091 | 健康教育 |
092 | 药学 |
093 | 中药学 |
094 | 护理学 |
095 | 内科护理 |
096 | 外科护理 |
097 | 妇产科护理 |
098 | 儿科护理 |
099 | 社区护理 |
100 | 中医护理 |
101 | 口腔医学技术 |
102 | 放射医学技术 |
103 | 核医学技术 |
104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111 | 消毒技术 |
112 | 心理治疗 |
113 | 心电学技术 |
114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115 | 病案信息技术 |
116 | 输血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