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全市各民(私)营医、药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安排,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5月22、23、29、30日举行。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根据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09〕147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各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2010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2、23、29、30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2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3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五、凡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
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七、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护理初级(士)考生的报名资格由考点初审,考区进行复审。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考点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八、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报名方式及时间
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请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3),持报名表(单位审核并盖章)及相关的证件、材料于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月12日到北海市医学考试中心(市卫生局大院)进行网上报名的现场确认,各单位现场确认时间安排详见《北海市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安排表》(附件4)。逾期不再受理。
报名资格确认后,自2010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十、报名材料
(一)未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式一份,并经考生确认、签字,单位审核盖章);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本人近期免冠1寸或小2寸的白色背景数码照片电子版,文件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45kb之间,在网上报名时将照片上传;
4.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对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的人员,除提供原毕业证外,还必须提供广西卫生厅核发的“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资格考试合格证”);
5.在民(私)营医、药单位工作的考生,应提供档案托管部门的证明、从业单位的从业证明及主管该医药单位的部门所出具的审核证明(一式一份,详见附件5);
6.报考中级资格者,应提供初级(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凡报考护理专业的人员(除初级士外),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属于自治区、市、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还必须提供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
(二)已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报考专业不变的考生,只需提供以下报名材料:
1.《报名表》(一式一份,并经考生确认、签字,单位审核盖章);
2.2009年度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已参加过同一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报考专业改变的考生,按(一)类考生提供材料。
(四)单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核的,由单位负责审核报名者所提供的证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审核验证章;由个人直接在网上报名的,须向考点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十一、成绩发布
考后2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进行查询。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4.《北海市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安排表》
5.《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民(私)营医药单位考生证明材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9年应届毕业生并从业者可报考)。
三、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并受聘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并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9年应届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不含护理、助产专业);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五、参加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学类学历(学位);
(二)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三)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必须到县(市)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半年以上;
七、凡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
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工作年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转岗到医学岗位的,除具有准入资格外,其执业范围还须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的有关规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附件4:
北海市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安排表
现场确认时间 | 现场确认单位 |
2009年12月17日—12月18日 | 市人民医院、市二医院、市中医院 |
2009年12月21日—12月22日 | 市妇幼保健院、市结防院、市皮防院、市卫生监督所、市中心血站 |
2009年12月23日—12月25日 | 市卫生学校、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
2009年12月28日—12月31日 | 合浦县(含民、私营医药单位) |
2010年1月4日—1月6日 | 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含民、私营医药单位) |
2010年1月7日—1月8日 | 市直各民(私)营医药单位 |
2010年1月11日—1月12日 | 机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