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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

2014-02-17 09:5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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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6.29实施——2002.9.1废止。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2.20通过——2002.9.1实施。

3、医疗事故的基本构成要件:

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行为主体违法。行为主体主观存在过失、并构成人身损害结果。

行为人的过失与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了解医疗事故处理原则的基本内容。

5、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死亡;重度残废。

二级——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轻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6、《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发布。

7、了解医疗事故的预防的基本内容。

8、重大医疗事故的报告时限——12小时。(了解‘重大’的界定内容)

9、了解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0、了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内容。

11、医疗技术鉴定的组织机构——医学会。

12、当事人对‘首次技术鉴定’存在异议——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7日内答复。

13、受理医疗事故鉴定——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

14、双方当事人接到通知——10日内提交技术材料。

15、鉴定时限——45日内。

16、了解《条例》中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

17、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限——1年。

18、当事人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争议,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终止处理。

19、当事人双方自行调解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在7日内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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