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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2.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
3.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4.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