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55号),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4年3月29日 上午9:00—11:00。
二、考试语种、专业和等级
考试语种设六个,即: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各级别分设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每个专业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只分A、B、C三个级别。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考试等级划分及适用范围如下:
考试等级 |
A |
B |
C |
适 用 范 围 |
⒈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⒉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
⒈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级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⒉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⒊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
⒈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注:1.表中“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专业人员”是指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属县或县以下管辖(不含区,但含行政区辖的乡镇单位)。
2.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报考办法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广州、深圳考试机构自行组织所属报名点人员报考工作)。报考人员于2013年11月4日 9:00- 11月30日 17:00,登陆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报名时,报考人员如实填写报考信息,并上传近半年来的彩色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注意:上传的证件照片必须为蓝底证件照,jpg格式,15KB-30 KB之间)。报考人员填写完信息并上传照片后,打印2014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即报名表),并将报名表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自行留存(报名结束后不再支持报名表打印)。 报考人员在 11月30日 17:00前完成网上缴费,未在网上缴费的报名视为无效报名。缴费后报考人员可登陆报考网站查询缴费状态,状态显示“已缴费”即为报考成功。网上缴费完毕即完成报名所有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四、准考证打印
考生在 2014年3月24日 9:00- 3月28日 17:00自行在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者,后果自负。
五、考试收费标准及考场设置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
省直和各地级以上市设置考区,其中全省日语语种考试的考区均设在广州。
六、成绩单发放
(一)我市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清远市人事考试办公室领取。可代领证书,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缺其一不可代领)。
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政府1号楼B18室
联系电话:0763-3366674
(二)省直报名点及其它各市报名点考生成绩通知单由所在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七、考试用书
(一)为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服务工作,我省考试用书征订委托省人才交流协会开展,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陆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自愿购买(联系电话:020-37603186、37604090)。
八、考试注意事项
(一)职称外语各级别、专业的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按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的要求填涂试卷代码。试卷代码未填涂或填涂有误,该科目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本次考试全省统一实行“裸考”,即考试用具由考点统一提供,应试人员只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一本正式出版的通用外语词典(不得携带电子词典以及专门为职称外语考试编写的词典),严禁携带手表、手机、笔、橡皮擦、削笔刀等物品进入考室、考座。
(三)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 2013年1月1日起 停止使用,应试人员只能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报考及参加考试。
附件:
1.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2. 2014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清远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附件1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粤人发〔2007〕120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的职称外语政策,经研究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 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 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 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 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 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 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 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 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 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 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 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广东省人事厅
2007年4月23日
附件2
2014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报名点: 报名序号:
姓名 | 性 别 | 国籍地区 | 照片 (大一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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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学历 | 毕业学校 | ||||||||||||
专业名称 | 毕业时间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
报考级别 | 报考专业 | 邮政编码 | |||||||||||
单 位 审 核 |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
省直报名点考生考后成绩通知单领取方式选择(请在□内打“√”):□自取;□特快专递。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此表由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用A4纸直接下载打印,交单位审核盖章。
2.此表“单位审核”栏由单位填写。单位对报考者所填内容,提交的材料(含照片)等是否真
实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后自行留存。
3. 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二、声明:
我提交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本表所填的内容与网上报名内容一致。如不真实、准确、一致,我负由此引起的后果。
报考者(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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