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卫生全行业管理,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会卫生服务规划及管理措施,抓好全市医疗卫生网络的建设与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的防治规划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四)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大型医疗设备(30万元以上)配置的准入制度。
(五)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输血工作;管理中心血站及全市临床用血质量。
(六)依法制订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管理全市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婚前保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七)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全市食品、环境、职业、放射、公共饮水、学校卫生开展预防性、经常性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市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督、监测。
(八)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全市医学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卫生技术职称考试、评审、指导医卫单位做好岗位聘用等工作。
(九)组织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负责全市卫生援外工作医|学教育网整理、劳务输出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市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干部保健工作,负责市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工作并参与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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