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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

2013-03-01 11:4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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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心功能1 2 3 4级在妊娠各期的处理(如孕早期 中期 晚期),简单就行,谢谢老师

【回答】学员12wly,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妊娠期

(1)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在妊娠12周前行入工流产。妊娠超过12周时,应密切监护,积极防治心力衰竭,渡过妊娠与分娩。定期产前检查能及早发现心衰的早期征象。在妊娠 20周前,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在妊娠20周后.尤其是妊娠32周.以后,发生心力衰竭的几率增加,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孕期经过顺利也应提前住院待产。

(2)防治心力衰竭:保证充分休息,每日至少10小时睡眠。避免过劳及情绪激动。限制体重过度增长,整个孕期以不超过12kg为宜。保证合理的高蛋白、高维生素和铁剂的补充。及时治疗心力衰竭。不主张预防性应用洋地黄,早期心力衰竭给予作用和排泄较快的制剂,如地高辛0.25mg,每日2次口服,2~3日后可根据临床效果改为每日1次,不主张用饱和量,以备心力衰竭加重时抢救用药,病情好转即停药。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2.分娩期于妊娠晚期,应提前选择好适宜的分娩方式。

(1)经阴道分娩分娩期处理:仅适用于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的孕妇.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

(2)剖宫产:对有产科指征及心功能Ⅲ~Ⅳ级者,均应择期剖宫产。近年主张对心脏病产妇放宽剖宫产指征。不宜再妊娠者,可同时行输卵管结扎术。

3.产褥期产后3日内,尤其产后24小时内,仍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产妇须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护。产后出血、感染和血栓栓塞是严重的并发症,极易诱发心力衰竭,应重点预防。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可在产后1周行绝育术。

★问题所属科目:临床执业医师---女性生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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