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熊卓为之死的医疗纠纷事件,引出了“理解医学生临床实习”的呼吁。
我想一般性地讨论病人的身份与权利。例如怎样对待医学生实习,看起来是一个社会怎样理解医生成长过程中必所经历的“持证前阶段”的技术细节,实际上却关系到医学伦理、病人权利与医学发展。如果说,医学发展总是被重视的,医学伦理虽然并不特别受到重视但有时还是被考虑的,那么病人权利则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领域。
病人无法自行诊治,也就是说,他并不清楚自己的真实情况,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措施。他需要依靠医生解决问题,那么他能够有何种权利?毫无疑问,得到合格医生的全程治疗,这应是他权利的一种。
不过,合格医生并不是天然而有,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训练,并取得执业资格。通过实习诊治病人,既是专业训练的必经阶段,也是获得执业资格的前提。这就是说,一个“无证”而“行医”的阶段是必需的。对此,病人应予理解。
但人们接受自己成为医学生的实习对象,并非没有前提。一个前提是,基于病人有权获得合格医生的全程治疗,医学生诊治病人需要得到合格医生的严格指导和监督,这一点也在医疗规程上获得认定,唯有严格的、全程的指导和监督,这构成了实习生与“无证行医”之间的区别。另一个前提是,如果治疗由医学生进行则应当对病人予以明示,并获得许可,换言之,接受医学生的治疗并非病人的义务,而是一种应由病人授权的治疗行为。
这就是“理解医学生临床实习”应有的意思。“理解”,不是一个要求和命令,不是怎样做都行。医学伦理上,病人必须被视为医疗中被处置的对象,而是医疗行为中的积极的合作者。法律关系上,病人在医院有权得到合格医生的全程治疗,同意医学生加入治疗,是病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让度,而不是被动接受医院安排的结果。
不能认为,这样将给医生的成长和医学的进步带来麻烦,而要看到,唯其如此,才可以保证医疗和医学的人文特性得到增进和延续。如同我们有很多限制警察行为的法规,例如不得刑讯、不得超时拘押、严格限制暴力、嫌犯有沉默权等,这不是对社会治安制造麻烦,而是对权力的制约和人权的保护,体现司法的文明。
医疗不是冰冷的技术,医生面对着病了的人,而不是病。这已是现代医学哲学和医学伦理学的常识。病人的身份由医生确定,但病人仍然拥有多种权利。医学是科学,不是感情用事,而医疗体系是建基于人道的社会设置,这里面有伦理、法律问题,用于调整其中的社会关系。在一个医疗纠纷中,确认“程序无误”之前,也就是社会规则被遵守之前,不能邀请医学解释出场,就像在确认没有使用“倒钩”之前,执法者不能说自己处罚非法营运有理,这与那个人是否从事了非法营运没有关系。
病人的权利,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知情同意权。例如,他有权知道治疗的目的、诊治者的资格、检查项目到底是检查还是学术调查、药物和治疗方案是否属于试用(如属试用,应免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