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7.1起施行)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院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提示:《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颁布后入学的,必须为3年制。
2、本省中专学历
(1)以《经评估合格、允许招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名单》为准。
(2)以《关于石家庄卫生学校等毕业生参加医护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5]44号)为准。
“全省各级各类医学院校类似专业,2005年以前(含2005年)招生的,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审核验印的学生,可做为遗留问题,允许其参加医护资格考试。”,此条规定针对未经审批而开设的专业。2005年后招收的,严格以评估名单为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外省中专学历:提供招生计划和招生底册(原件)。
4、国外毕业证书:提供毕业证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考生毕业证丢失:考生毕业证丢失的,中专学历出具《毕业证明书》;高等教育学历出具《学历认证报告》。学校或单位证明均无效。
6、2013年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出具入学时原始录取登记表(原件)。同时提供一份报考名单(见样表),加盖学校红章。
2013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名单
学校名称(盖章):共__页__人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入学时间 | 专业 | 是否为普通全日制 | 备注 |
(1)报考名单顺序须与入学录取登记表顺序、考生报名表顺序一致。
(2)招生底册上的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必须与报名表上完全相符,如有不符必须提前更正,修改处加盖省教育部门公章。
(3)如录取后转专业,中专由教育厅出具证明,大专、本科由学校出具证明。
以上(2)、(3)条均以第一次提交为准,不进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