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东东莞2013年职称英语考试报名时间12月3日-2013年1月9日,报名网站: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http://dg.gdkszx.com.cn)。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9日17:00。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2〕6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考试缴费采用网上交费、考后审核方式。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本考务文件,严格按照报名程序要求操作。
(一)网上报名
东莞市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3日9:00-2013年1月9日17:00,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我市各单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http://dg.gdkszx.com.cn)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程序:进入报名网站→点击“网上报名”→选择考试类别并阅读“网上报名协议”→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网上填表(用简体字)→上传照片(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照片小于30K,必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打印出《报名发证登记表》1份并签名确认。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所在单位初审
考生将打印的《报名发证登记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经办人加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网上交费
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9日17:00。所在单位同意报名的考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站,凭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带有“银联”标记的银行卡,按照网上支付流程中提供的链接,进入广东银联的电子支付平台系统进行缴费。网上交费完毕即完成报名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支付前请仔细校对自己的报考科目,缴费确认后,费用自动汇入国库指定账户,一律不予办理退考、退费,填报资料不予修改。
网上交费以银联卡扣款号(20位网上支付订单号)作为缴费凭据,我办不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特殊情况要求开具发票(非税收入票据)的,请在报名期间及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原件到我办办理,逾期责任自负。因申请人提供资料有误而导致开具票据不成功的,其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二、考试时间
2013年3月30日 上午9:00—11:00。
三、语种和专业类别
考试语种设六个,即: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各级别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每个专业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只分A、B、C三个级别。考生请仔细阅读附件1后,选择报考级别。
四、考试方式
(一)职称外语各级别、专业的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将对雷同试卷进行认定和处理。应试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按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的要求填涂试卷代码,并在考试结束前半小时检查试卷代码是否正确填写。试卷代码未填涂或填涂有误,该科目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本次考试实行“裸考”,考试用具由考点统一提供,考生只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一本正式出版的通用外语词典(不得携带电子词典以及专门为职称外语考试编写的词典),禁止携带手表、手机、笔、橡皮擦、削笔刀等物品进入考室、考座。
(三)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五、其他
(一)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上报名完成后要及时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对信息不真实者和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者,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考场设置
日语语种考试的考区均设在省直。考试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三)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2013年3月25日9:00-3月29日17:00期间自行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http://dg.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逾期未打印者,后果自负。
(四)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考务费按每人60元收取。
(五)考试用书
1.2013年职称外语考试用书的基本特点
(1)2013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大纲未作较大修改。
(2)职称外语考试用书及辅导用书在2012年版本的基础上做了调整和修订。新修订的英语考试用书仍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类别,日语、俄语考试用书不分专业。英语考试用书随书赠送全新改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辅导光盘(CD-ROM)》,光盘中附有相应专业的模拟试卷和试题解析。
2.征订办法
为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服务工作,考试用书征订委托省人才交流协会开展,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录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购买(联系电话:020-37603186、37604090)。
附件:1.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1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粤人发〔2007〕120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的职称外语政策,经研究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 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 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 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 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 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 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 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 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 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 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 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职称外语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
考试等级 |
A |
B |
C |
适 用 范 围 |
⒈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⒉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
⒈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级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⒉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⒊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
⒈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注:
(一)表中“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专业人员”是指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属县或县以下管辖(不含区,但含行政区辖的乡镇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