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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办医可自选性质

2012-09-06 16:4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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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未定级的社会资本所办医院尽快完成定级……

  自选性质

  卫生部日前针对社会资本举办医院发出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未定级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尽快完成定级,并明确社会资本可以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通知规定,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通知还提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非盈利与盈利的区别

  卫生部医政司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相比,主要有3点区别:一是不可自主定价,医疗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统一定价执行;二是所得利润不能分红;三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以往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时,一般都会将其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而新通知明确了社会资本在申办医疗机构时,对机构性质具有自主选择权。

  据了解,部分地区在新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时,并未及时确定医院的级别。而医疗机构的级别与该机构的功能定位、收费价格和技术准入等都息息相关。对此通知明确,对于未定级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尽快完成定级工作。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该医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通知还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医院根据其级别和技术能力,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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