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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你的病情告知有技巧吗?

2012-09-05 15:14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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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来有关媒体纷纷报道:广州一35岁的高龄孕妇被医生告知或怀畸形宝宝后跳楼自杀。家属质疑医生处理不当,称该医生据孕妇曾患湿疹而告知胎儿可能畸形,且医生太唠叨让患者崩溃。当事医生则表示,患者有知情权,医生有告知责任。卫生局专家对此评论,称医生告知患者病情要有技巧。

  在日常诊疗工作中,医生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须告知患者,然而,一些重症或绝症患者(或一些敏感话题),要告知的内容往往会对患者或家属的心理造成巨大的打击。故有的医生选择直接告知患者家属,有的选择委婉暗示患者本人,患者知道病情后的表现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作为医生,不告知病情是违法的,隐瞒可能导致日后纠纷缠身。如何进行病情告知也成为医生必须“修炼”的功夫之一。

  谨慎合理地选择告知对象

  病情告知的对象一般是患者本人和患者家属,如何选择对象极其重要。

  通常,面对以下两类患者时,多数医生会选择把病情告知患者家属:一种是神志不清、甚至昏迷的患者,另外一种是已无治愈可能和预后较差的绝症或重症患者。对于第二类患者,选择将病情告知家属有几个好处:一是为患者考虑,不增加患者的精神压力;二是家属最了解患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当时的精神状态,能准确地衡量自己的亲人一旦获知病情后的利与弊;三是为医务人员自身考虑,避免因患者承受不了精神压力而发生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对于医生的这种做法,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了质疑:医生这样做是侵害患者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医生对患者隐瞒病情,患者有权控告。

  对于求生意识强烈、心理承受能力强的患者,在与其家属充分沟通并取得书面同意后,医生可以选择有技巧的把病情直接告知患者,这对患者本身有着积极作用:一是给予了患者自主选择的权利,知情后会更加配合治疗;二是促使绝症或重症患者安排自己有限的人生,规划好自已的财产分配、家人生活等事宜。笔者建议,对于尚能作根治性手术、或应用目前的技术治疗后5年存活率较高的恶性肿瘤患者,如鼻咽癌、乳腺癌、子宫颈癌、前列腺癌、皮肤癌、周边型肺癌等,是应该及早向患者告知诊断的。

  灵活巧妙地选择告知方式

  无论是直接告知患者家属还是委婉暗示患者本人,医生都要注意有技巧的进行病情告知:

  1.不要夸大病情,要如实告知病情危重程度。有的医生为了避免患者轻视病情,把病情危重程度夸大了,自认为是对患者“负责”,实际上让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都做了无谓的付出。其实更多的患者及其家属希望得到真实信息和医生的合理建议。

  2.对患者进行病情告知,要选择合适的告知者、适宜的时机和恰当的表达方式。病情告知者可以选择患者信任的医生或其可负责及信赖的亲人,也可以两者都在场。病情告知的时机,可选择在根治手术前,或肿瘤切除后,但要有技巧的告知,在清楚告知真实病情后,要鼓励患者积极面对疾病,建立起患者对治疗的信心。

  3.对于确实不能告知病情的患者,医生与家属要站在同一阵线,共同对患者隐瞒其病情。诊断报告、所有可能暴露的医疗资料、药品包装及说明书要收好,医保的特种病补贴资料也要做好保密工作。

  4.引导患者建立乐观向上的态度。对于未知病情的患者,应逐步提高其与病症作斗争的意志和乐观态度,使患者一旦意外获悉病情后,不致出现对治疗不利甚至无法挽回的精神崩溃。

  规范有序地建立告知制度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病情告知”这一事项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如在什么情况下,医生应当告知患者什么样的病情内容,什么时候有必要隐瞒,什么时候该将病情直接告知患者。对于绝症、重症患者而言,这种制度性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医生不仅要让患者知道他们自己所患何病,还要注意把握告知病情的时机和技巧。

  卫生主管部门要制定详尽的沟通告知制度,细化每项告知内容、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提供书面学习资料;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切实做好各类告知工作。告知还应体现在诊疗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如在美国,医生必须在患者接受检查或治疗前进行告知,患者在了解病情后才能签署治疗同意书;但在中国,由于人们对病情的接受能力和理解力有限,在告知病情方面有待改进。

  法律对告知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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