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硕士文化程度的外科医生冉某,为了每盒药品4元的差价,售出480盒假药。今天,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冉庆以每盒7元的价格购买处方药品血滞通胶囊480盒,后以每盒11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屈某。同年3月16日,屈某以每盒16元的价格,将其中的120盒销售给一家药店。药店在销售该药品时,被吉林省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发现并购买5盒,后经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药店销售的血滞通胶囊为假药。
法院还查明,吉林省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血滞通胶囊为临床处方药,该药只对医院销售,不对个人或药店销售。
案发后,冉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冉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冉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依法严惩,同时要根据具体案情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的审判长朱艺枝在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原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条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取消,这就将‘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除了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外,还包括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所以,怎样界定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属于违法还是构成了犯罪,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朱艺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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