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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法院如何体现公正与效率?

2012-09-27 09:37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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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纠纷问题虽然属于民事诉讼领域,但它又不是普通的民事诉讼,由于涉及医疗鉴定取证问题,医患纠纷普遍拖得较久,像北京同仁医院就医的王宝洺砍伤医生案并不算个案。这起纠纷时间拖得很长 ,而医患纠纷问题拖延得比较久,已成一种普遍现象。有专家表示:“法律应该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帮手,法院不能”帮倒忙“。”

    2011年9月15日,发生曾经在北京同仁医院就医的王宝洺患者砍伤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生徐文的血案,犯罪动机源于医患之间三年前的一起医疗纠纷官司。王宝洺曾于2006年为治疗喉癌到同仁医院徐文医生处就诊,王宝洺认为手术治疗效果与之前医院的描述不符,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案子到现在已经进入第三个年头,仍然没有到开庭阶段。

    患者王宝洺的妻子龚女士提到,王宝洺是因为与同仁医院的诉讼三年无果,反遭“无限期休庭”,而采取了极端行动。

    有专家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一般拖延得较久,已成一种普遍现象。“一般最快的仅一审就需要半年左右,拖到五六年也有可能。患者心理承受能力不好时,就会采取极端方式”维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有赖于我国审判制度和鉴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文英

    观点

    血案频发:拷问医疗体制与司法制度

    临床医学特点决定了它永远处于一种动态发展状态,随着各种诊疗手段的不断更新,以往一些采用旧的诊疗手段未能发现的医疗问题或漏诊、误诊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致使过去一些诊疗手段被彻底否定或被怀疑,部分患者以新的诊疗方法衡量旧的医疗效果从而提出医疗纠纷诉讼。

    个别医护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偏低,也有个别医务人员怕费事而不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行事,致使患者被误诊、误治,甚至造成医疗事故,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一些难题:

    法律适用难。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统一,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规各执一词,不同法官也会因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使用不同的规定,导致就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

    证据认定难。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是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一份病历少则几十页,多则上千页,且病历的制作和页数多少随着病人的就诊次数、住院天数或病情变化处于动态变化中,因此是否有修改或短缺很难认定。而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患者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争议,要求不经过鉴定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责任。

    短期结案难。由于上述谈到的证据认定问题,法院需要询问证人、进行笔迹和书写时间鉴定。部分案件中,还需要调取输血记录、进行全血检验等。同时,在区、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患者一方还会提请中华医学会鉴定或司法因果关系鉴定。上述调查占用大量时间,一般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都在一年以上。

    矛盾化解难。医疗纠纷由于医疗所达到的疗效与患者或家属期盼的结果相差甚大,患者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一般数额均较高,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切身利益很难作出让步,同时,由于患者或其家属医学知识的局限性,难于理解的医学的风险和局限,往往会提出一些非理性要求,导致调解困难。

    医疗机构如何有效避免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

    规范病历管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加强住院病历的规范管理。

    规范职业行为。加快制定医护人员从业管理法规,规范职业行为,同时建立医学、法学相结合的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诉前解决机制,将矛盾有效地解决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佟华 李凤新

    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必须再造

    最近,医患之间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表明旧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已经失去了作用。目前,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患者可以向医院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这三条道路都有详实的铺设,但是由于我国一些特殊的国情,很少有患者考虑投诉,向卫生局告状也不很现实,诉讼基本上成为唯一的选择。

    医患诉讼的核心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常常决定着官司的胜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由市级以上医学会主持,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涉及的学科,决定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多数情况3~5人,也有7~11人的。在鉴定会召开7日前,鉴定专家由医患双方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

    在很多医患恶性案件中,在几乎所有的“医闹”事件中,患者都表现出对医疗鉴定的不信任。尽管出事的医院无数次地要求走此“正规程序”,但是患者大都宁愿铤而走险,也不愿意去“钻套”。

    除医疗鉴定之外,医患双方还可以选择司法鉴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称,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提出要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一般也当予以支持。法医的引入使得鉴定可能使“内部”色彩少了。但是,法医进行临床医学鉴定缺乏法律明确的授权,其专业性、权威性也经常受到医生的质疑。

    大多数患者还认为,现在的鉴定工作效率颇低,一般人都等不起。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出台,需经历提出申请、抽选专家、召开听证会、作出结论等一系列过程,再快也得好几个月。如果某一方对结果提出异议,那解决争端就更遥遥无期了。在患者心中,现有各种处理渠道都不利于自己,放弃这些渠道是必然结果。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性格偏执或者受伤深重的患者难免有极端行为,恶性事件也就发生了。

    建立崭新的纠纷处理机制是医改刻不容缓的任务。事实证明,由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对医患双方乃至全社会都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它带来的焦虑、恐惧、愤怒和怨恨已经深深地毒害了医疗行业,给医患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新机制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俱认可的基础之上。双方都认可的前提则是彼此权利的对等。毫无疑问,医疗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对称,但是制度安排仍然有改进的空间。医生应该将自己的诊治行为处于能监督的状况中,一旦发生纠纷,监督本身将是对其最大的保护。医疗鉴定应当严格贯彻公开的原则,使参与专家的权责最大限度地统一,避免“医医相护”、营私舞弊。 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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