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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贩肾"很疯狂",器官捐献立法"不能等"

2012-09-25 17:3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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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副教授李芳军等因涉嫌贩肾落网。

    作为“世纪医学之巅”的器官移植技术,给全世界无数遭受病痛折磨的曾经被视为绝症的病人带来了希望。但把人体器官像商品那样自由买卖,不但违背了医学的人道主义精神,还易诱发刑事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人体器官买卖”纳入刑法规范的视野。

    生命健康权是民众享有的最基本人权,器官买卖严重损害人的人格尊严。但是,我国150多万的尿毒症患者每年仅有3000人能获得供体,400多万的白血病患者也只有3万多人能够进行骨髓移植,大量的患者都在等待供体器官的过程中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如果器官需求与器官移植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不能得以缓解,还会有更多的医护人员经不住“暴利”的诱惑从“天使”变成了“魔鬼”。纵观国外及港、澳地区大多立法鼓励自愿捐献器官——器官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属于犯罪。

    器官移植是人类的一种自愿互救行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绝不应止步于三名涉嫌贩肾的德州医生落网,如果供需矛盾不能得以缓解,人体器官买卖还将“疯狂”。所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立法构建科学合理的器官捐献体系,用法律和制度鼓励人体器官捐献,不但能规范器官移植行为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可鼓励器官捐赠和推动器官移植医学的进步。在这方面,我国开展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经验值得器官捐献工作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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