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日前,卫生部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已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评估系统分为8级,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能实现与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标准》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其中使用电子病历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会具备完整电子病历系统,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今年1月,北京在包括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在内的9家医院启动电子病历试点,预计用五年时间完成全体居民电子病历和居民健康档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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