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对术后风险及术后康复等事宜告知不足,被市一中院判决承担70%责任,赔偿患者1万余元。
小红起诉称,2007年7月,她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医,诊断为“右足跟腱挛缩、马蹄足畸形”。2007年9月5日,小红在积水潭医院实施了右足跟腱延长手术,并在6周后进行康复训练。但是经过这些治疗后,小红不但没有见到效果,病情反而加重,出现多层次组织大面积粘连并伴有肌肉萎缩。小红认为,积水潭医院的手术存在过错,并索赔15万余元。
积水潭医院称,医院对小红的病情诊断正确,手术选择合理,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我们明确向家属详细告知了手术并发症和手术风险”,医院称,告知内容包括马蹄足不能完全矫正、提踵力量减弱、延长跟腱断裂。医院认为,目前小红的畸形状态和她的自身体质及功能锻炼有关,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小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诊断和手术规范,但是在手术前没有告知小红及家属马蹄足有复发的可能、术后功能康复训练防止复发等,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缺陷。
法院查明,小红因右胫胫骨骨折后,右足行走时不能放平,康复治疗后好转,后又逐渐出现跟腱挛缩,马蹄足再现。为进一步治疗,小红就诊于积水潭医院,并进行了跟腱延长手术。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义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应该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患者同意。根据鉴定,小红的跟腱挛缩多次好转、复发、反复出现,可能与自身机体反应有关,这一情况将加大手术后病情复发的风险,但是积水潭医院在明知这些病情的情况下,没有充分向小红及家属告知术后马蹄足有可能复发的风险,也没有告知术后通过功能康复训练防止复发等患者需要了解的情况,因此在告知方面存在不足。
法院指出,医院的这一不足,将可能影响到小红对于自身疾患治疗方式的选择,与小红马蹄足复发这一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按照70%的比例判决积水潭医院赔偿小红1万余元。(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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