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驿站看到一篇帖子,关于上饶“医闹”事件的,这样的残暴冷了医护人员的心,但我们仍需理性对待。
凭此一件事一棍子“打死”所有的患者,就像凭着媒体片面的报道一棍子“打死”所有的医护人员一样可悲。
前几天,好像有人说:要把事情闹大,引起中 央重视。
这叫什么呢?
以愚昧对无知,以刁蛮对野蛮?
一个“闹”字让人心生寒意。
任何一个群体,就道德来讲都是参差不齐的,有些个体乐于奉献,恪尽职守,有些个体偷奸耍滑,时刻想着损人利己。
如果你对某个群体产生了极恶的印象,而且屡试不爽的时候,只能说我们的制度除了问题。
某种角度讲,所有的具体冲突都是个体利益的冲突,只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诉诸强制力,国家机器或个人暴力。显然,后一种情况是大家都不希望的,并且为法律所禁止的。个人暴力的盛行是因为国家机器(这里主要是法律)在退缩,或者法律本身无法体现正义性。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又要提出“老百姓素质太低,没有法律意识”这个最现实的理由了。
这条理由往往是作为法律打折扣时的托词。
除了那些职业医闹,很多患者认为闹事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有效途径,这说明患者素质低吗?如果这说明患者素质低,那么医生群体里认为“把事情闹大”才可以解决的想法又说明了什么?
作为一名公民,而不是法律专家,其实谁的素质也不低。说道法律意识,我认为首先得有司法公正,不受权力干扰的司法公正。前几天曾经写过一段话,复制到这里吧。
“先有司法公正呢,还是先有公众的法律意识?”——这不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首先法律是为正义而生,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去法学院学习几年,也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对法律条文了如指掌。
人们在做事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一些粗略的、在内心中既有的、但未必概念清晰的一些道德和伦理原则,遵循了这些原则,通常就不会触犯法律。
什么是法律意识呢?
我觉得所谓法律意识——就是指面对利益诱惑想损害他人利益的时候,对法律有所敬畏,因为一旦被证实违法,惩罚不可避免;就是指弱者在利益受损的时候,能够想到有法律可以依靠,一旦证实法律可以保护自己,保护坚不可摧。
当惩罚可以被金钱和权力架空,保护随时变成一纸空文,法律不再是公众的挡箭牌的时候,怎么能指望公众有法律意识呢?
写这些不是为那些暴力的打人者作开脱,而是想说明,面对那些萎缩的公权力,当你自己都不相信它能保护你的时候(很多人包括一部分公务员都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医生和患者也争相这么说),你是否还记得,公权力来自你——一名公民的出让?
希望,不久的将来,我们不再把“闹事”当成解决问题的途径。\
下一条·医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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