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纪维华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日被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同时,纪维华的妻子、原莒南县人民医院内三科主任徐宝凤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秋天至2008年春节,纪维华在担任莒南县人民医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人员调入、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单位购买药品及医疗设备、单位工程建设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以现金、物品、购物卡、免收楼房装修费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等形式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 224 995.88元。并同时多次伙同其妻徐宝凤收受他人现金、物品、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066 514元,用于家庭储蓄及日常消费。
1997年1月至2008年4月,徐宝凤在担任莒南县人民医院内三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内三科效益工资等各种奖励、提成款共计1 579 758元。
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3月,徐宝凤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十余次收受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朱某某为感谢其推销的药品而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379 917元。
庭审中,纪维华、徐宝凤现有家庭财产及支出12 446 389.86元扣除其贪污、受贿所得4 251 184.88元、家庭合法收入2342888.77元、家庭来源明确的所得975 962.54元(存款及集资的孳息591 665.74元、违纪所得384 296.8元),其余额4876353.67元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纪维华、徐宝凤夫妇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宝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徐宝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纪维华、徐宝凤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行贿人向被告人徐宝凤送钱是因被告人纪维华身为医院院长的职务,被告人徐宝凤将收受钱物之事都告诉了被告人纪维华,被告人纪维华明知妻子收受了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共同犯罪中,纪维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宝凤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被告人纪维华、徐宝凤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被告人纪维华、徐宝凤对差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依法宣判:纪维华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纪妻徐宝凤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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