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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如何核实患者家属真实身份?

2012-09-05 13:44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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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患者楼某,男,83岁,2008年10月11日上午已“神志不清6小时、呼之不应”。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经医护人员初步检查,考虑楼某为“昏迷待查、脑血管病”。征询了当时唯一在场并自称是“患者女儿”的周某意见,周某表示拒绝就地抢救,要求将患者转往被告医院处救治。转送途中,周某签字拒绝输液治疗。

    入院时患者病情危重,入抢救室抢救。随后在场医护人员再次核实陪同人员身份,并当场询问周某为什么与患者不是同一个姓,周某表示其确为患者女儿,但随母姓。随后医护人员向周某交代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但周某书面签字要求仅进行吸氧监护、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的抢救治疗。此后院方医生虽反复多次向周某交代患者病情,但周某仍表示拒绝抢救治疗,后患者楼某于次日凌晨呼吸心跳停止,临床死亡诊断为呼吸衰竭。

    年多后,医院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当时签字的周某,其实是患者楼某的保姆而非女儿。患者楼某的子女们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对患者家属身份核实的问题上存在过错,致使楼某因失救而死亡,并要求医院向他们支付丧葬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3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9.5万元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医患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楼某到被告医院就医,双方之间形成了医患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医院应当履行对楼某的诊断、治疗等义务。周某自称为楼某女儿,楼某经诊断处于神志不清状态,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至楼某死亡这整个过程中仅有周某陪伴在楼某身边,没有其他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已经尽到了核实周某身份的相应注意义务。在被告医院告知楼某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时,周某仅要求吸氧监护,而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时的抢救治疗,被告医院按照周某的要求治疗,最终楼某死亡,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其做法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兄妹们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且在审理本案期间,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因“空巢老人”问题而引发的案例。笔者试就医院到底有无责任去核实前来求诊的患者或其家属的真实身份、医院的救治行为到底有无过错等问题作一分析。

    医院到底有无责任去核实前来求诊的患者及其家属的真实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公民仅在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下才应出示身份证。并没有规定医院在其对患者进行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患者甚至患者的家属出示身份证。

    所以在医院核实前来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身份的时候,只能通过询问对方,由对方回答来“确认”身份。

    就患者本身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体现的是一种患者自负原则,其填写的门诊病历都是由其个人自填,由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应该由其自身承担。如果医院方面真的对患者身份十分存疑,认为必须得核实前来求诊患者的真实身份和了解真实病因由来的,如受了刀伤、枪伤、车祸等情况的,应该报请公安机关前来核查其真实身份。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或者要求医院在患者前来求诊的时候,必须得检查患者及其家属身份身份的情况下,医院对核实患者及其家属真实身份的问题并无责任。

    医院的救治行为到底有无过错?即便按照原告的意思,周某并不是患者楼某的女儿,不是患者的家属,但在被告医院无法准确核实周某的真正身份的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33条之规定;在当时患者楼某已经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多时,又找不到患者的其他家属,只有周某一直陪伴在患者身边的情况下,周某作为当时在场的唯一关系人,也是有权力签字确认救治方案的。

    ■ 伦理思考

    在医疗实践当中,医院常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就是当面对救治无望的患者的时候,该如何应对?

    在一般的情况下,家属在患者快要到达生命自然终结的时候不愿意患者再承受更多的痛苦,要求医院尽量避免“无谓的拖延生命手段”,要求医院方面尽量让患者减少痛苦。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己任的医院,的确不能对患者的病情视若无睹,更不能无理拒绝治疗或者抢救病人。如果是因为医院的不作为行为而导致患者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死亡的,该院方及当时在场的医护人员,都是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等有关规定,医院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们进行病情的告知,要按照患者或其家属的要求进行救治行为,医院要充分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意愿。

    从另外一个层面上来讲,就算医院的建议是正确的、积极的,但患者或其家属不同意不接受,医院也不能擅作主张、私自“行动”。医院方面必须与患方充分沟通,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医院方才能结合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施行“正确”的救治手段,避免日后因为救治而引起的各类纠纷。笔者认为,医生在面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的时候,并不应该把救治行为当成是一种医疗技术的炫耀,而是应该在医学伦理的道德指引下,更多地站在患者及其家属的立场上理性地思考问题,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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