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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坐视上吊该当何罪

2012-09-05 20:0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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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关系紧张,是我国当下一个矛盾突出的问题。而最近,有几条新闻则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医患间的紧张关系,一是上海发生的“医跑跑”事件,二是南昌的医院打手与患者家属械斗事件,最新一个,则是最为令人发指——沈阳一精神病人上吊自杀,巡房医生看到了却视而不见。

    对于上海“医跑跑”事件,或许还有麻醉病人在技术上无法搬动之说辞;南昌医患械斗,至少不是医院单方面原因;而沈阳这巡房医生距离患者仅两米却“坐视上吊”无动于衷,则是毫无任何理由可以推脱了。除了指责医院、医生的医德败坏外,还有什么办法能治治这种情况?紧张的医患关系到底该如何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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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视上吊”突破了医德败坏的底线

从细节看“坐视上吊”有多恶劣

正如各地纷纷出现诬陷好人的“南京老太”,精神病人上吊自杀也是接连出现。今年6月,山东临沂就出现过一起精神病人自缢身亡事件。据死者刘学风的家属称,死者生前曾说过在精神病院利用窗户自缢其实很容易,而当家属忧虑地将这一情况告诉主治医生时,医院方面却表示患者“想死都死不了”,因为他们每隔15分钟就会巡视一次。然而,该精神病患者还是自缢成功了。毫无疑问,医院要负上管理不当的责任。

而8月31日,沈阳这位叫做苏秀云的精神病人上吊自杀的过程,则更为令人难以置信。

据监控录像显示,苏秀云老人的自缢行为从凌晨1点左右开始,搬好椅子,打好绳索,到1点38分自缢在门框上面。而这期间,1点25分,值班医生第一次来巡房打卡,然而由于老人此时在房间里,医生没有发现异样。

但在半小时后的1点55分,医生从通道内走出,习惯性地向老人的病房看了一眼,在距离老人不到2米的指纹打卡机上按了手印。而在这7秒钟的时间内,他又看了看老人的房门方向,竟然毫无反应地转身离开。又过半小时,2点25分,值班医生再次出现,这次他用两秒钟按完了手印,然后再转身后又将目光停留在苏秀云上吊的那个门框位置大约两秒钟,竟然依然毫无反应地离开。

直到再过几分钟后, 等两位患者发现了吊着的苏秀云后,大叫着吵醒了医护人员,才合力剪断了老人上吊的布条,然而为时已晚。

虽然是凌晨,但在有灯光的情况下,距离上吊者仅2米,还是两次经过,并望着门框所在的方向,“淡定医生”却像没见到般无动于衷,这也太荒谬了吧?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医院尤其公立医院的宗旨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查房、检验病人情况不仅是医院的规定,也是医生保障就诊者生命安全的必须做法。毫无疑问,这位医生只完成了刷卡的例行公事,却完全无视查房的目的,如果他是一位有牌照的医生,这毫无疑问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同时也是极端漠视生命的行为。

医生为何会有这种毫无人性的想法

在没有别的合理解释下,这种行为只能理解为,这位医生不愿意“惹麻烦”,自己充当首位发现上吊者的人。与发生在山东的事情相比,两边都是同样地没有对病人负起责任,然而这位医生毫无人性的主观恶意行为,仍然让人瞠目结舌。

到底这种能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坐视上吊”的医德败坏的医生,是怎么培养出来的?

对于每一个医德败坏者而言,其成因或许有所不同,但作为整体而言,显然存在着某种共性。“坐视上吊”固然耸人听闻泯灭人性,当受千夫所指,但环顾四周,“优势行业”中“坐视上吊”的情况还少吗——银行人员面对排起的“长龙”,可以用餐时间一到马上挂出“暂停服务”牌子;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面对来访者可以爱理不理打牌玩游戏;医务人员可以面对垂危之人先提挂号费……这些情况与“坐视上吊”有什么区别呢?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

最初报道这事的记者昨日再次去该医院采访,却被自称为“精神病人”的人员赶出来,这医院的作风如何,也可想而知。

“坐视上吊”涉嫌违反了哪些法律?

至少可能触犯了“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即医疗事故罪。

所谓不负责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即违反了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苏秀云作为精神病患者,其自缢虽然是主动行为,但毫无疑问该医务人员本身严重违反了查房的制度,并且可能导致了就诊人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主体、客体,过失性质等方面规定的不同。这个事情只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是玩忽职守罪和过失杀人罪。

亦有可能犯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然而,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所谓“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这次事故中,虽然苏秀云老人是自缢而死,但这位医生作为具有法定义务的医务人员,负有对在该医院就诊者进行救治的义务,而且,这位医生有能力履行他的义务(至少招呼别的人员,剪断绳索没有问题),但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履行义务,可能造成了苏秀云老人来不及抢救致死的结果。当为、能为而不为,即满足了“不作为犯”的条件,而故意不履行救治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如果造成人死亡,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然,这个界定比较困难。因为苏秀云是自缢,自缢行为本身就会导致死亡,如果在该医生发现患者自缢时患者还有被抢救回来的可能,那还存在着故意杀人罪的可能,但这里的因果关系很难确定。而假如该医生发现患者自缢时患者已经断气,那即使医生的行为非常可恶,但也构不成犯罪。医疗事故罪可能也不会成立。上吊致死的时间通常在几分钟到十几分钟之间,而从录像来看,该医生首次来打卡在苏秀云上吊17分钟以后,存在较大的已经死亡的可能。所以,要认定该医生涉嫌犯罪并不容易。当然,这需要法医的鉴定。

“坐视上吊”医生还须负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还规定了医生“见死不救”行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所以该医生和医院可能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他本人的从医执业证书很可能也会被吊销。

敢于追究医生见死不救的刑责,有利医患关系

以往的医院“见死不救”,从未当作刑事案件处理

今年一月,河南鹤壁市一老太遇车祸生命垂危,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接诊后,发现老太伤情严重且是无主病人,于是医护人员就冒充病人家属,将老人转移到民营医院。事后,警方将一名医生、两名护士刑拘。

对不顾法定义务故意“见死不救”的医务人员进行刑拘,据学者称,这还是首次。以往像医院因为不能支付医药费而拒绝危重病人进行抢救的事情,甚至是在抢救过程中将病人抛弃的事情,从来没有一起被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甚至极少被民事起诉,而都认为是医德问题,在媒体上讨论讨论,“道德法庭”审判审判了事。因此,这种事件的对医院和频发医生来说,根本没有什么警醒作用,医院、医生抛弃危重病人的事情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这次医务人员“坐视上吊”,与医生护士被刑拘的这件案相比,不同之处是苏秀云上吊必然会导致死亡,而老太遭到车祸还没死,所以两件事故责任人的行为与造成的结果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但本质上有很类似的地方。只有警方将这种事件按照刑事案件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而不像以往一样,将它仅仅当作民事案件或者医德问题处理。才能对缺乏医德的医务人员有真正的警醒作用。但鹤壁的这个案子刑拘后没有下文,“坐视上吊”不知结果是否也会如此。

医疗事故罪,起诉医务人员的也很少

另外,尽管1997年起刑法就专门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但是以该罪名起诉医务人员的案例实际上很少,每年约为0至3起。根据学者杨丹的统计数据,1997年10月至2007年9月审理终结的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共22起,涉案人员26人(医生21人,护士4人,麻醉师1人)。在案件的损害结果中,除一起案件为“致人重伤”外,其余21起案件均为“导致患者死亡”。

而且,从整体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过失行为主要是医务人员显而易见的单纯失误造成的事故,如未经皮试导致药物过敏、纱布残留、手术装置欠缺等,但是很少发生因诊断和治疗选择错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名躁一时的肖志军案、徐宝宝案,都曾引发过巨大的争议,但均未判处责任人刑事责任。可以说,我国主要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刑事追诉的概率非常低。

实际上,不只是医疗纠纷,在医疗回扣等方面,对待医务人员也经常是“法外开恩”,被司法处理的寥寥无几,即便被查出来,也通常是由医院处分。具体请见《护士回扣门 警方应介入》专题。

追溯医生刑责是否违反法律谦抑性?

实际上,对于医疗方面的事故,发达国家在追究医务人员的刑责时也十分的谨慎。这是为了保证法律的谦抑性——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假如动不动就对医务人员就追究刑责,恐怕会让医务人员非常惊恐。这与设定普遍的“见死不救”罪很可能会导致再没有人“敢围观”落水儿童是一样的道理。

然而,不管是美国、德国还是日本,虽然在具体实行中对医疗过程中的刑责追究都比较谨慎,但在立法的完备性,以及司法的威慑性方面,都做得十分到位。这与我国“医疗事故罪”案例只拿最明显的操作程序失误开刀,对责任医务人员往往“只判一年还缓刑两年”的做法,威慑力迥然不同。而且,由于法律的公正执行,国外的医患关系也远没我国紧张。

结语:如欲打破目前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可谓困难重重,但从严肃司法方面入手应该是个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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