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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是目标,不应该是手段

2012-09-05 09:14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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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许多社会问题一样,医患关系愈来愈不“和谐”,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很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我们错误的使用“和谐”方式去解决医患间的法律纠纷而造成今天的局面。

    和谐本该是人类追求的长远目标,要实现和谐就需要公平的维护不同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手段应该也只能是法律和法律所容许范围内的各种方式。

    遗憾的是今天的立法由于一味强调病人是弱势方而过分强调医院的举证责任,置医院于不公平地位,加之执法过程法官为了实现和谐执行而再度偏向患者,以至于医者愤然,但也只能是忍气吞声。然而正是执法的不公,使得司法在社会的公信度大打折扣,人们相反不再相信法律,因此带来了既不做鉴定也不去法院,更不愿接受第三方调解,一个字“闹”,因而有了“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一说,大家都闹起来。于是医患愈来愈不和谐了。

    由于过度强调医方的举证责任,也由于过多的“闹”。医生对病人不得不实行拦网式的实验检查,他们想:今天我可以同情你,然而当我无法举证的那一天你能理解我吗?医疗费用因此上长,于是社会又说:医生是白狼。

    我们不懈追求的和谐离我们愈来愈远了,当然我还是认为我们应该充分依靠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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