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昆明市卫生局公布《昆明市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允许资质合格的已离职或退休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方案》规定,除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地区,申办个体诊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申请者只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2年。但在县城申办个体诊所必须同时符合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等7个条件。
《方案》明确,个体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体诊所承担社会职能的,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个体诊所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补助。个体诊所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上一条·中国医改的焦心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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