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过其网站全文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草案对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无病患者“被精神病”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都有涉及。其中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可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我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始于1985年,26年来迟迟未能出台,缘自精神病防治涉及人身自由强制,经费保障,政府、社会、家庭责任分配等诸多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通知称,该草案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减少精神障碍发生;通过规范诊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非自愿住院将有明确条件
草案规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
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由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办理出院手续。
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诊断和治疗要遵循规范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以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对自愿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外科手术,应当在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患者已同意后实施。可用于治疗精神障碍的精神外科手术以及其他特殊治疗措施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可以开展精神外科手术以及其他特殊治疗措施的医疗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非精神科手术、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时,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书面同意;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或者隔离措施的情况等。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治疗患者的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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