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卫生部刚刚表示,将建立“记者黑名单”,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误导性媒体行为。当然,维护客观公正的舆论环境是必要的,但卫生部似乎忽略了另外一件更重要的事: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确实存在着普遍的问题,而国家监管却始终不能到位。要么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要么缺乏落实执行,或者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惩前毖后。卫生部为什么不出台一批政策,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呢?
所以说,卫生部出台的政策虽然有一定道理,可惜只出台了一半。还有另一半更重要、更根本的,被忽略了。
昨天,卫生部又出台了一项政策,即《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同时又规定,“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粗看起来这条政策没什么问题。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岂能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或延误救治?可是,卫生部没有规定,假如患者无力缴纳费用,或者故意逃费,或者患者长时间昏迷甚至死亡却无人认领,医疗机构所花的救治费用由谁来承担?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赋予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责任。可是,从来没有人说清楚过,“救死扶伤”的费用由谁承担。有人说,救死扶伤,还谈什么钱呢?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嘛!谈钱多俗啊!可是,医疗活动必然是要花钱的啊。医疗机构的硬件建设和维护,日常运转开销,在职人员工资,退休人员福利,救治过程中所用到的器械、药品、材料,都是要拿钱来买的啊。
设想一下,医院救护车到加油站去加油,跟加油站说“我是救死扶伤的”,加油站会给免费加油吗?医院要用水电,跟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说“我是救死扶伤的”,会得到免费水电吗?救治患者需要器械、药品、材料,医院跟供应商说“我是救死扶伤的”,供应商会免费供货吗?医护人员到超市去买大米白面,到商场去买衣服,到售楼处去买房子,送孩子上学,只要说一句“我是救死扶伤的”,就能全免费吗?
所以说,“救死扶伤”当然也是要花钱的。这不是因为医院或医护人员贪财,而是客观规律。
当前,患者欠费的损失,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自己承担的。医院规定,哪个医生管的患者欠了费,哪个医生就要自己负责追缴。追不回来的,就自己承担或者本科室的医生分担。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只要有一个患者欠费,这个月恐怕就要白干了。甚至一个月的工资都不够扣的,还要逐月扣。
作为局外人,你可能会说:“人命高于一切,你既然当了医生,承担就承担呗,就当积德行善了。”诚然,医生为了挽救一个患者的生命,牺牲一个月的工资不算什么。没有哪个医生会因为吝惜一个月的工资而眼睁睁地看着一条人命在自己眼前消失,再不是东西的医生也不会这么没有人味!但是,假如每个月都遇到这种情况呢?假如每个月都不但拿不到工资,还要欠医院一笔钱呢?医生的日子还能过下去吗?作为医疗行业以外的人士,你或许每年才听说一个欠费的患者;可是对医院和医生来说,患者欠费是家常便饭!这也就是经常有人指责医生“见死不救”的原因。不是不想救,而是救不起啊!
卫生部规定,不得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或延误救治,可是,卫生部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费用保障。在患者无力付费或者拒绝付费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救治了,就要自己掏钱;不救治,就是“见死不救”,就要受罚、受谴责。实际上,如果要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就必须由“公家”来承担费用。国民的医疗福利、保障、救助,本来就应该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责任。卫生部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责任,却不给提供后勤保障,这样的“一半”政策,是不是太无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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