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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

2012-09-13 20:4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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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上午发布

医生行为规范与工资挂钩

不能倒卖号源;不能过度医疗,应耐心与患者沟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将与工资挂钩。

今天上午,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称,《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药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等。

《规范》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不能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倒卖号源。医师不能过度医疗,应耐心与患者沟通。

这些都将成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和评选的重要依据。违反《规范》严重者或将被所在单位解聘;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赵明钢介绍说,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其中包括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规范》,进行讨论,使每个从业人员熟记于心,并在工作实际中予以贯彻落实。

赵明钢指出,除了组织学习培训外,医疗机构将《规范》的督导检查分解到相关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督促各个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而且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紧密联系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同时,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表示,《规范》也是参考《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法》制定的。

现在,卫生部已经将《执业医师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也向相应的有立法权力的部门提出过建议。

去年,曾委托中国医师协会就《执业医师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卫生部将针对调研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着手进行修订工作,同时准备将医改中的一些政策或者好的做法加入到《执业医师法》,比如说多地点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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