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的种类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对于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做到有效的防范,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防范,致使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后果,但轻信凭借自己的技术、经验或医疗设备的先进性能够避免发生,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
按照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而言,在侵权行为中,对过失形态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无论疏忽大意过失,还是过于自信过失,凡是构成医疗事故的,都应予以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医疗事故中,有时患者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如拒绝治疗或及时转院,以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发生损害后果,此时即应减轻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如果医务人员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医务人员个人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患者违法医疗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必备要件。如果因为患者特殊体质或目前医学科学不能解决的问题,或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即使医疗活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不应构成医疗事故。否则,将束缚医务人员手脚,不敢大胆探索,势必造成医学科学发展停滞不前,最终损害患者的切身利益。
上一条·医疗纠纷的多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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