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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医院丢小孩责任

2012-09-06 10:2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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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29日葛倩茹刑满释放。这让我们回想起一年前轰动全国的“偷婴案”。

  2009年11月21日凌晨,葛倩茹假扮护士溜入西安交大一附院产科住院部,以检查为由骗取刚刚生下女儿的蓝田县产妇张兰芳及亲属信任,将张兰芳新生女婴拐骗抱走。交大一附院一新生婴儿被偷,引起全国轰动。9天后,时年20岁的主犯葛倩茹在广东落网,而后因“拐骗儿童罪”被法院判刑一年。2009年12月8日被偷婴儿父亲严小红状告西安交大一附院索赔11万元。2010年2月9日,严小红与西安交大一附院庭外和解,严小红撤诉。

  主犯葛倩茹判刑了,西安交大一附院赔钱了,被偷小孩家属获得赔偿了,这事可以说得上是皆大欢喜,圆满结束。但是,西安交大一附院该不该为这件事负责呢?

  我很关注这个“偷婴案”的报道,所有相关报道我都看得很仔细。严小红以西安交大一附院存在明显管理漏洞为由,将一附院推向被告席。无疑,大多数人在感情上同情弱者,同情受害方。我也同情弱者,也同情受害方。但我作为一名律师,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用法律和理智来分析问题,并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医院在这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现在社会上有一个潮流,就是不明就里同情弱者,盲目批判医院,这当然有很多原因,但是就这件事情,我们要从理智、法律、情理去看,不能让同情心泛滥,造成一种社会舆论偏离正常法理的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此事件,第一个要分析的就是医院在此次事件中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医院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某大学教授表示,姑且不论医院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但监控不到位,安保力量不足,门禁制度没有起到作用皆是事实,犯罪嫌疑人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患者来到医院,健康平安是最大的需求,如果不能得到保障反而造成了危害,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作为管理方的医院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界有些人认为医院应该对这起案件负有民事责任。患者到医院就医住院生孩子,他履行了缴费义务,医院就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医院更要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院方提到自己有严格的门禁和管理制度,就是为了防止患者被侵害的发生,可此次事件恰恰说明了他们的制度没有起到作用。“这就像我到银行存款,我怎么能知道柜台里坐的是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从这个角度来说,患者不是公安机关,也不是医院的人事和管理部门,他没有辨别对方身份的能力,也没有辨别的义务。

  3、此外,还有些人认为医院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但不意味着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为医院也曾积极配合警方破案,同时婴儿现在已经安全回来,所以医院不应承担赔偿损失,不过可酌情赔偿家属的精神损失。

  二、笔者认为,医院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1、要理解什么是医院?医院,是指向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只为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承担责任。医院与患者之间关系是医疗服务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根据“卫生部”的解释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就是说,医院不具有其他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因为医院的特殊性,医院24小时不能关门,而且它没有铁路、航空部门的安全检查的权力,所以在医院出现这种事件,院方没有过错。

  2、根据民法规定医院承担责任,要么是具有过错,要么具有侵权行为。

  ①医院有没有过错责任?对于过错责任应当与医院职责有联系,作为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部门,主要职责是为患者解除病痛,如果医院不能尽到救死扶伤职责,就有可能存在过错责任,而“盗婴案”并不涉及到医院的主要职责行为。葛倩茹是在偷窃了女护士的衣服并冒充女护士从女婴的监护人手中“骗”走的,由此可以判断医院不存在过错责任。

  ②医院有没有损害的事实?医院的损害事实发生,通常是由于医生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并与医疗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离开了与医疗关系而发生的伤害,则与医院没有太大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医院只能保证患者不会因为医院的过错而造成伤害,而对于来自非医疗行为发生的伤害,医院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应当由实施伤害的行为人承担责任。从西安交大一附院反映的情况表明,该院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且给患者的亲属进行了告知,已经履行了自己管理和注意义务。因此,“盗婴案”只能由实施拐骗行为的葛倩茹承担责任。

  ③医院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婴儿的被盗不是由于医院的治疗引起的,而是来自葛倩茹的行为造成的,因而医院的行为与婴儿被盗不具有因果关系。

  3、过错分法定过错和约定过错,医院在此事件中不具有约定过错,医院是否具有法定过错,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医院只对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承担责任,医院也不具有法定过错。医院对于孩子的丢失也不是侵权行为引起的。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这是不争的事实,感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葛倩茹冒充护士拐骗婴儿,医院就该承担责任。那么大家想想,如果有人冒充你的名义去行骗,你需要不需要为行骗人的行为负责呢?恐怕你不仅不会负责而且会义愤填膺,追究行骗人的责任吧!同样道理,交大一附院在“偷婴案”中也是受害方,但是在社会舆论的压迫下,被迫赔款,名誉损失,这又是谁之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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