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

切换栏目
当前位置:医学教育网 报错页面

您可能输错了网址,或该网页已被删除或移动,您还可以:

返回上一页返回首页网站地图

推荐阅读
> 正文
RSS | 地图 | 最新

三部门再促取消求职者乙肝检测

2012-09-06 09:3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9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

  特殊职业方可检测乙肝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以下称12号文件),明确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五项”和HVB-DNA检测等

  但是,由于存在认识误区或受利益驱动,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和手段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受侵害现象仍时有发生。

  加强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

  这位负责人说,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再次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各类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12号文件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活动及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部门

  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体检报告要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

  教育部门

  将就业体检相关政策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内容,提高高校毕业生维权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人社、教育、卫生部门

  要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公开发布违规行为查处结果,鼓励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相关新闻
退出
会 搜
特别推荐
医学教育网医学书店
  • 名师编写
  • 凝聚要点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网络课堂
40多类,1000多门辅导课程

1、凡本网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医学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mededit@cdeledu.com

电话:010-8231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