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多点执业,顾名思义,医生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行医。2009年,关于医生多点执业的第一个通知对外发布。此后,北京、深圳等多地试水新政。时隔三年,卫生部再次就医生多点执业发文。此次,试水范围扩大至全国。
医生和工程师,和任何技术工作者一样,完全可凭自己的技术才能做兼职。我国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取消医生的执业地点和人才流动限制,获得实惠的是患者。同时,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所以,卫生部逐步试点取消对现有体制框架内医疗人才的封闭式管理,打开多点执业合法兼职的大门,是医疗事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其实,早在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就已经明确允许医生兼职(即多点执业)。
但在我看来,有一个概念必须要加以厘清:医生多点执业不等于医生合法走穴。多点执业(兼职)是与本职相对应的,兼职也是“职业”,也必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处在可监督、可考评奖惩的制度监控体系之中。只要医生个体精力充沛,职业素养高深,能够兼任多个执业岗位依法获得更多报酬,无可厚非。可走穴就不一样了,走穴带有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往往是飞来做个手术拿了红包便开路大吉,根本就不需为自身医疗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现行医疗管理制度,也缺乏对此的有效规范监控。
众所周知,在往昔严禁医生走穴的行政禁令下,医生走穴尚且屡禁不止泛滥成灾,如果政策一旦开禁,医生是否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四处走穴影响本职工作?人才流动意义上的多点执业会不会变成医疗人才的无序商品化?医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是有限的,多点执业会不会导致医疗行为质量下降引发更深层面的医疗乱象?
上述这些,都是卫生部需要认真考量和反思的问题,也是放开医生多点执业后需要重点管理的地方。换言之,“医师可多点执业合法兼职行医”在理论上可行,但要谨防在现实的操作中异化为合法走穴敛财。
事实上,医疗卫生行业毕竟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多点执业行医不能“无限度”的,必须要纳入规范化管理。首先,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必须要加以完善,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生多点执业的医疗行为;其次,医生兼职要遵守所从业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确保完成本职工作,要对患者负责,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医生兼职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只有这样,医生多点执业才能真正是“合法”的、有利于民生的——如果医生多点执业无法做到“可控管理”,最终会导致更大的医疗风险。
上一条·“好医生不值钱”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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