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粘上网之后,责任很多。尤其是最近的“8毛事件”更是使我忙于解答各方的疑问。除此之外,也受到很到知情者、正义者与同情者的来函。无不一一作答。今天,“鱼精蛋白”缺货,也有人把它与“医德”扯在一起,谓之:“药物紧缺,只要采取一定措施,还能生产。医生没了职业操守,医院有再充足的药物又有何用?”如此之尖酸刻薄的话儿鉴于报端,怎不叫人心酸?又如何激励人们去克服种种存在的困难,回复正常之医患关系?我说,爱憎要分明,哪里错批评哪里,谁错批评谁,制度造成的错,批判制度,不要让无辜者承担莫须有的罪过。近日,受到一位网友的来信说的就是一个“无知者无谓”的道理。为了忠诚原作者的价值取向,我原文照登,供餐读。
这些年看到不少医疗纠纷的报道,大都是只有当时的情形而没有事后的追踪,导致人们对某些事件的记忆就有上文而没有下文。这不利于人们全面了解事况的发展,从而也影响公众对所报道的事件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印象最深的是1986年7月上班的第一天,恰逢科室组织政治学习,说的是一位工伤病人辗转乌鲁木齐好几间大医院,都因为急诊说病房无床,建议到其他医院看看,最后耽误了病情,结果当然是相关负责人受到处罚,卫生部门强调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记得当时就有医生讨论得争吵起来,说如果没床,收到哪去?收院长和局长家里吗?十多年后,参加一个医院管理会议,讲者提到这个事件,说事实真相就是各医院真的连加床的地方都没有了,才建议到其他医院去碰运气。讲者借此说明,新闻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为了迎合某种潮流而断章取义,因为社会关注入院难,报道就只提所谓的“拒收”,而没讲医院确实存在的困难。但要真正解决问题,简单地把责任推到当事人头上,即便处罚得再严厉,同样的问题最终还是会在其他城市多次出现。
笔者常对一些媒体的朋友建议,采访和报道医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兼听多方的声音,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单凭患方的一面之词就主观认定什么医院总会存在不足。因为即便是医生,对于某些不属于自己专业范畴的问题,都不敢轻易下结论,而且年资越高,说话越谨慎,这并非保守,而是尊重科学的体现。可惜,现在一些媒体为了“轰动效应”,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什么都敢报,什么都乱报,而且从中可以看出其根本没有一点医学常识,人文和科学素养也极差。最明显的就是不久前重庆有媒体质疑90岁老人手术还要查梅毒。有创操作之前查感染性疾病,是卫生部的规范,跟民航业的管理规范一样,都是从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如不严格执行,其后果不亚于吉祥航空降落时不让卡塔尔航班。台湾地区没有严格执行术前感染性疾病的指标检查,误将艾滋病人的器官移到他人身上,就是最好的例证。当时我还戏称,如今90岁,其30岁之前可是生活在“万恶的旧社会”啊,这重庆记者应该没唱好“红歌”,不晓得那时正是梅毒流行的年月。真是无知者无谓!
最令我感到无知的报道,就是所谓的“先天性巨结肠”事件了。陈先生的儿子出生后因腹胀3天且进行性加重而入住深圳儿童医院普外科。记者对这一段经历的报道显然带有过多的主管感情色彩,“8月21日,孩子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仅仅降生2天的婴儿,就开始接受X光检查。接下来四天时间,院方对孩子进行了十几次X光拍摄,不许孩子进食,并且没有炎症症状的情况下,每天还给孩子注射抗生素头孢他啶。同时还给孩子做了心脏彩超等各类超声波诊断。”请问,有哪条诊疗规范说出生2天的婴儿不能做X光检查?病情变化了,当然得再次检查,这有何不可?出现肠梗阻症状时予以禁食,是基本的医疗常识。抗生素则是在有检验检查结果认定为肺炎和小肠结肠炎时才使用的。怎么就听不进医院的解释,或者就不能请其他医学专家科学地点评呢?
更离谱的就是,作者将深圳儿童医院对于手术的建议以及所谓“3次手术和后续治疗费用预计将超过10万元”的评估,与广州儿童医院8毛钱的对症处理简单地比较,从而得出“深圳市儿童医院要动手术治疗,最终在广州8毛钱治愈”的结论。笔者不是外科医生,既没有看过病人,也没有阅读到第一手的病历资料,对此例的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是否得到不敢妄加评论。但我的医学和法律常识告诉我,深圳儿童医院在新闻通报会的陈述有理有据,有循证医学证据,是科学的,因而是可信的。民间就有“走运医生医病尾”的说法,前面的诊疗为此后的诊疗进行了铺垫,不能简单地以结果来推断之前的过程是否存在差错。即便后来证明这是错误的,只要当时所做的符合诊疗规范,就不能认定其是错误的,因为对疾病的认识,需要一个连续观察和不断修正的过程。况且无论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侵权责任法》,遵循的都是有过错又造成损害才予考虑民事赔偿的原则。本例无论是深圳还是广州的儿童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都看不出存在何种过错,也没有对其造成损害。10万元的费用也只是粗略的估计,而那仅仅是未付诸于实践的“建议”。所谓10万元的赔偿诉求,从何谈起?我认可深圳儿童医院的说法,如果当时患儿留在那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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