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和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通知规定,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等。通知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卫生部医政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以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个体诊所时,要严格按照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诊所数量达到规划上限时,申请就很难获得批准。现在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相关申请。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医师,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要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
上一条·分子“胶水”可抑制癌细胞增殖
下一条·还有潜伏得比塑化剂更深的毒物吗
1、凡本网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医学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mededit@cdeledu.com
电话:010-8231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