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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医疗费6月起纳入医保

2012-09-06 16:2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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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6月1日起,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将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是心脏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医疗费用,手术住院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须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不予支付。

  心脏移植术后参保人员需住院进行治疗的,可不受本人选择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其住院期间发生的抗排异治疗相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带抗排异治疗药品不得超过一周用量。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也享受相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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